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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龙生法庭小说《华人与美国法律》(连载之三)



「我佩服華人的勇氣和勤業精神。」 “I admire their (the Chinese)courage and work ethic.”
            ——利兰·斯坦福(Leland Stanford,斯坦福大学的创建人,1867)

(连载之三)

第七章 公民權的歷史

In re Look Ting Sing (1884)

 

  華人在1849之後開始進入美國,1860到1870之間,數日劇增(淘金、開店、經商和建築鐵路)。他們的下一代,很多在這些年代出生。孩子們既不是移民,也不是外國人(aliens),更不是白人,他們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呢?

  盧定新Look-Ting Sing便是其中一位第二代華人。1870年,他出生於加州一座小城(Mendocino),父母早年到美國,參加太平洋鐵路的工程。當他九歲時隨父母回中國,父母便定居在家鄉。1884年,也就是他十五歲時,他隻身搭輪船到美國,於9月27日抵舊金山。

  碼頭官員上船,檢驗旅客,發現他沒有身份證明(居留證Certificate of Residence),不准他下船,命令船長將他扣留在船上。

  盧定新有親友在碼頭上等候他,知情後便奔走幫助,替他向聯邦法院申請「人身保釋令」。

  接到申請後,法官傳他到處接受審問,了解他是在美國出生的華人孩子。這時外國人在美國出生的孩子,應該取得何種身份,法律還不清楚。雖然憲法中有文字,連法院也是首次遇到這種情形。

  早期美國法律承襲英國傳統,稱為「普通法」(Common Law)。根據普通法,在當地出生的小孩,算是當地的人。但英國傳統保護貴族;英國紳士淑女在印度(殖民地)生產的孩子,他們不願當他是印度人,而當然堅持算是英國人。所以究竟是以出生地為憑,還是以父母的國籍為主,沒有定論。

  美國從英國獨立以後,對公民權(Citizenship)也沒有定論。十九世紀初期,有些州的法院,遭遇「公民權」的問題,開始作下一些判決。最早的判例,1884年出現在紐約州。在 Lynch v. Clarke (1884)一案中,紐約州最高法院主張「公民籍」是國家的問題(a national issue),不是州級和地方政府可以解決的問題。法院援引憲法起草人之一麥迪生(James Madison)的話,認為「凡在美國出生的人,都是美國公民」。從這宗判例我們看到「自然出生」(natural-born)的詞彙。

  聯邦最高法院第一次談到「自然出生」時,曾經說:「憲法沒有明文規定自然出生在美國的人就是公民,因為我們的建國先賢(Founding Fathers)不願讓黑奴的子女,成為公民。」Scott v. Sanford, 60 U.S. 193 (1857)。

  南北戰爭結束(1860-64),南方失敗,黑奴制被廢除,黑奴被解放。國會於1868年制定十四條修正案,經全國各州同意列入憲法。修正案第一段便明文規定:「凡出生在美國而接受其管轄的人,是美國公民……」(「All persons born……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憲法條文的意義和執行,須經過法院的判決。而這些關於「出生權」的判決,大都是華人爭取出來。

  聯邦法官考慮Look Ting Sing的情形後,決定承認他是美國公民。但達到這個結論,必須解釋第十四修正案的意義。法官在判詞中,討論英國「普通法」的傳統,認為「出生權」是「屬地主義」——小孩出生為憑,出生在美國,應該是美國公民。條文中的另一段文字——「……接受與管轄——意思是:承擔做公民的義務,享受其權利,就是接受法院的管轄。」

  法官決定,「排華法案」不適用於公民,所以「居留證」與他們無關。法官命令船長和碼頭官員立刻放人。見Look Ting Sing, O Sauy 353 (1884)。

 

第八章 兩位女孩

 Ex Parte Chan San Hee (1888)

 

  1888年6月25日,英籍輪船Kitty號籨香港抵達美國西岸奧立崗州波特蘭城(Portland, Oregon)的海港。駐在關口的稅務員,發現預備下船的旅客中,有兩位年輕的華人女孩,她們無法出示「居留證」,解釋說她們出生於美國。稅務員命令船長扣押她們,待命驅逐她們出境。在碼頭等候的父母,急忙向聯邦法院申請「人身保釋令」。

  當地的聯邦法官,頒發命令,傳她們和船長以及稅務員,前來法庭回答問題。

  兩姐妹姓陳(Chan),父親是滿清子民,但早年經商來到美國,是位商人,在美國居住二十三年;姐姐出生於舊金山,現年才十歲(1878年9月15出生),妹妹出生於波特蘭城,現年八歲。一年前父母帶他們回中國,其後父母先回美國,姐妹兩人現在才回來與父母團聚。

  法官告訴他們,根據「普通法」和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凡出生在美國的人,都是美國公民。此外,座落在加州的聯邦法院,1884年已宣判過,在美國出生的華人,不受「排華法案」的限制,因為他們是美國公民。法官援引Look Ting Sing案,作為判例。

  於是法官命令,讓兩位女孩回家,與父母親團圓。

  本案是Ex Parte Chan San Hee (Fed. Rep. September 28, 1888)。

  這一段時間,聯邦法院先後宣判許多第二代華人,是美國公民,並且使用「人身保釋令」和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恢復他們的自由。見In re Wy Sing(1870年出生,幼年被送回中國,1888九月回來),Fed. Rep. 353 (1888)。

    In re Wong Gun(1868年出生,十四歲隨父母回中國,二十歲再到美國),Fed. Rep. 410 (1888)。

 

第九章 公民籍的出生權

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1898)

 

  「本地出生」(natural-born)的小孩,是不是必然取得公民身份,雖然由一些法院以判決確定,但許多年社會上仍有反對聲,依然塵埃未定。海關和稅務官員,有時還在找華人麻煩,試圖拘捕和驅逐他們。

  華人黃金德,父母是廣東開平人,早年前往美國謀生,住在舊金山二十三年之久。兒子黃金德誕生於1873年。十七歲時(1890)他隨父母回中國,同一年底,再往美國,入境時沒有困難。黃金德在一家餐館擔任廚師。

  四年以後(1894),他回中國去探望父母之後,再搭船往美國,抵達舊金山港口,被官員攔阻。這時對付華人的聲浪甚強,「排華法案」已被Geary Act無限制地延期有效,滿清政府又簽條約同意美國禁止華人入境,外加其他法律嚴格管制在境內的華人。

  港口的官員不聽他解釋,將黃金德禁閉,安排驅逐出境。

  黃金德向聯邦法院申請「人身保釋令」。

  在法庭中,黃金德出示他的出生證明和在加州的住址等證據。移民官員則援引各種法律,要求准許驅逐黃金德出境,並指出他的父母居住在美國多年,卻是「忠於大清國」,他們的兒女不會接受美國的管轄,因此不符合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要求。

  法官判決,黃金德是美國公民,命令移民官釋放他。移民機關立即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這將是最高法院第一次有機會裁決第十四條修正案的範圍,因此全國矚目。

  法院開庭審訊之後,於1898年3月29日宣判。

  法院的判詞,冗長而詳細,討論「普通法」(Cormon Law)、國際公法和許多外國對於「本土出生」的孩子們的處分,又討論美國開國先賢的看法,再分析過去二十年各級法院的判決,以及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歷史背景。法院旁徵博引,徹底地澄清憲法的文字意義,證明「凡出生在美國的人,當然是美國公民。」

  法院強調,黃金德「在出生時已取得公民身份,迄今尚未犯過任何錯誤喪失其公民資格。……他的父母不是美國公民,不影響黃金德出生時已取得的公民權。」

  本案為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169 U.S. 649 (1898)。

    「黃金德」案是重要的判例。它徹底地解決了「本土出生」或「自然出生」便是美國公民的問題。它對後世在美國出生,而父母是合法或非法移民的孩子們,有無窮的貢獻。不論他們是西裔、非裔、或華裔,他們都受到這份判例的庇護。

  1939年女子瑪麗‧愛爾格(Marie Elg)被移民官署撤銷她的美國公民籍,因為她的父母在生育她之後,不到一歲便帶嬰兒回到原來的祖國瑞典。Perkins v. Elg, 307 U.S. 326 (1939);1967年猶太人回到以色列定居,並且投票,後來遭美國移民局撤銷公民籍。Afroyim v. Rusk, 387 U.S. 253 (1968);乃至2012年聯邦政府成功地阻止亞利桑那州大批驅逐西裔移民,Arizona v. United States, 567 U.S. 182 (2012),最高法院在判詞中都援引了「黃金德案」。這項判例將永遠屹立。

 

第十章 廢除市政府法規

Yick Wo v. Hopkins (1886)

 

  1880年舊金山市政府頒佈一道法規,禁止在市區之內木製房屋中經營洗衣業。五年之間,當局沒有執行這條法規。

  1882年,國會制定,總統簽署「排華法案」(The Chinese Exclusion Act),排華的情緒,由民意變成正式的國家法律。

  舊金山有一位剛上任的警察局長,名叫霍布金斯(Hopkins),發現本市有上述一條法規,他決定徹底地執行它。他派員查封木製房屋中的洗衣店。當時市內三百二十家洗衣店,其中三百十家在木屋中經營,約七十家由白人開辦,其餘二百四十家是華人的事業。

  霍布金斯局長指令手下的警察,一口氣查封了兩百四十一家在木屋中經營的洗衣店,其中一家店名是「吳益洗衣店」(Yick Wo Laundry),店主名叫李益世(Lee Yick)。

  李益世是廣東台山人,1861年定居加州。在木屋中開設洗衣店已經二十多年,從未發生火災或其他問題。在被警察查封之前不久,市政府衛生局曾檢查和通過洗衣店的衛生和安全。

  然而警察依據新法令,將他們店舖全部查封並且拘捕所有的店主。遭拘捕的人犯,全部都是華人,只有一位白人,卻是一位女性店主,但不久警局便釋放這位女子。

  李益世和其他華人不服,向加州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警察局長非法拘禁他們。案件為Yick Wo v. Hopkins。

  加州地方法院審理李益世的訴訟。檢驗警長所依據的法規(市政府法規第156條,1880年5月26日公佈生效),認為這項法規不是沒有正當理由,因為在木屋中經營洗衣店,恐有火險,市政府有權保障市民的安全,而且法規的文字,並沒有明白地歧視華人或其他少數族裔。

  李益世則主張,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明文規定,任何政府不得拒絕任何人法律的平等待遇,而警察專門查封華人經營的洗衣店,卻不查禁白人也在木屋中經營的洗衣店,乃是針對異族,違反聯邦憲法的行為。

  加州法官聽完之後,裁決李益世等人既不是美國公民,所以不夠格享受憲法規定的平等權,並且法規本身並沒有種族歧視的文字。

  輸了這一關,李益世便上訴到加州最高法院;半年之後,加州的最高法院判決維持地方法院的原判。法院認為舊金山市政府有權力,也有義務管理市內的洗衣業,預防火災和維護公共衛生,所以警察是執行法律的正當行為。

  這批華人求生無門,慘被拘禁,便提狀向聯邦地方法院申請「人身保釋令」。

  接到申請後,聯邦法官覺得有理,便頒發人身保釋令,命令舊金山把這批華人送到聯邦地方法院,讓法官審問。

  加州的檢察官不服聯邦法官的命令,向華府的最高法院抗告,主張李益世等華人,不是美國公民,聯邦法院不應介入,因為人身保釋令只適用於保護美國公民。

  最高法院受理加州的抗告,擇期開庭聽證之後,於1896年六月宣判:「申請人(原告)雖然是大清國的子民,不是美國公民,但依照1880年美國與中國間的條約,美國曾保證他們將享有『權利和優惠』(rights and privileges)。他們是外國人(aliens),但他們的權利並不短少(『……their rights are no less because they are aliens.』)」。

  聯邦地方法官頒發人身保釋令,是正當的決定。

  至於舊金山市的法規,最高法院宣佈:「……市政府執行此法挸,全然針對特定少數種族的市民,令本法院不能不確定,不管這法規原來的用意何在,但執法機關卻在執行過程中,剝奪特定種族群體的平等權。……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明文規定,任何政府不得拒絕任何人的平等待遇,其文字指明『任何人』,而並未規定必然是美國公民。」

  最後,最高法院提出這樣一段警語:「當政府執行表面看來並沒有人種歧視的法律時,卻用邪惡的眼睛和不公平的手段去對付特定少數族裔,便違反了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

  法院宣判地方政府的法規違憲而無效,聯邦地方法院頒發人身保釋令是正確的決定,原告李益世等人,應該立刻釋放,並讓他們恢復其職業。

  本案是Yick Wo v. Hopkins, 118 U.S. 356 (1886)。

    「李益世」案是重要判例,聯邦最高法院經過「司法審核」(Judicial review)廢除加州的法規,建立法院的至上權威。其次,即使法律的文字沒有歧視的意味,但執行法律不可有「邪惡的眼睛和不公平的手」,歧視少數族裔。同樣重要的,憲法保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包括在美國境內沒有公民籍的外國人。

  後世的法院判決,一再援引「李益世」案這項判例,作為裁判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