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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龙生法庭小说《华人与美国法律》(连载之八)


「我佩服華人的勇氣和勤業精神。」 “I admire their (the Chinese)courage and work ethic.”
            ——利兰·斯坦福(Leland Stanford,斯坦福大学的创建人,1867)

(连载之八)

 

第二十四章 挑戰「分而平等」

Lum v. Rice (1927)

 

  在一個社會中,多數民族壓抑少收族裔的方法,其實有歷史型態。第一是不讓他們生存,例如羅馬帝國將受征服的人民,驅使為奴隸;納粹德國集體殺害猶太人,和美國早年消滅印第安族,又從非洲捕捉和販賣奴隸。著名的「史考特」案(Scott v. Sanford, 1857)最高法院便宣稱:「黑奴不可成為公民;如果讓他們成為公民,他們便將要求公民的權利,從而取得投票權,得以自由居住或行動,甚至競選成為政治領袖。」

  壓抑外來的新移民,也是對付少數族裔,先是禁止他們的入境,而在境內使他們無法生存。

  對付少數族裔的第二步,便是隔離:不准他們與白人混居,更不准他們的孩子們混雜在白人兒童之間。「居住」隔離和教育隔離,便是手段。

  同時進行的第三步,限制他們的行動自由,旅館不接受住宿,餐館拒絕服務,公園禁止出入,公廁不得使用,公共交通嚴格限制(只准坐在火車或公車的後座),等等。

  1890年路易斯安納州制訂法律,將火車的車廂分開,禁止黑人乘坐白人旅客專用的車廂(稱為Separate Car Act)。1892年6月,宏默‧普萊西(Homer Plessy)購買頭等票,在車站上車。普萊西只有八分之一的黑人血統。但列車長不准他登入頭等車廂,命令他去列車尾端專供黑人使用的車廂。普萊西不肯,便被抓到警察局。警察送他到當地的法院,刑事庭法官富格生(Ferguson)判他拘役。普萊西便控告富格生違反他憲法保障的平等權。路易西安納州的上訴法庭,駁回他的指控,於是普萊西便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主張那條Separate Car Act違反憲法,應該被廢除。

  1896年5月18日,最高法院宣判,認為路易斯安納州的那條法律沒有違憲,因為前面車廂和後面車廂,只要設備相同,便沒有歧視,沒有給黑人旅客不平等的待遇。 Plessy v. Ferguson, 165 U.S. 537 (1896)。

  這就是有名的「分而平等」(Separate But Equal)原則,把種族隔離的各種法律「合憲化」;從此各州可採取隔離少數族裔的法規。「分而平等」在美國流行四十八年,到1954年才被推翻。

  設法推翻「分而平等」判例,是黑人民權運動的焦點,但首先發難,到聯邦法院挑戰它,卻是華人。

  林秋貢(Jeu Gong Lum)由廣州出發,輾轉旅行到加拿大,南下潛入美國。本想在紐約打工,但這時美國政府積極執行排華的法律,風聲很緊,林秋頁便搭車南行,最後落腳密西西比州一個小城市。起先在農田中工作,不久遇到一位華裔女子,名叫凱莎琳‧王(Katherine Wong)。凱莎琳是農場主人家中的女僕,十歲時被父母帶到美國,不幸前年她的父母被驅逐出境,把女兒留在白人家幫傭。她能說流利的英語。

  林秋貢和凱莎琳結婚後,自己開一家雜貨店,生意很好。林氏夫婦婚後生育兩女一男,大女兒名叫波兒塔(Berda),比她妹妹瑪莎(Matha)年長一歲。林氏夫婦賺了一些錢,搬家到鄰近的縣去居住。Bolivar縣有一所優秀的公立小學,林太太打算讓孩子們受好教育,尤其瑪莎從小就聰明,也許會有前途。

  定居不久,林秋頁送兩位女兒去學校註冊,瑪莎九歲,那是1924 年。

  不料校長不准兩位女童註冊,因為她們是華人。校長告訴林秋貢,校董會曾頒發規定,「凡有色人種不准在本校上課。」林秋貢辯稱,華人不是黑人,不應該被禁。校長不接受。

  於是林秋貢和凱莎琳決定到地方法院去控告校董會;會長名叫萊斯(Rice)。

  地方法官開庭聽證後,認為原告林秋貢有理,命令學校准許兩位女童入學。法官認為,法規中所指的「有色人種」(Colored persons),僅指非裔黑人,而華人不算有色人種。

  校董會不服,上訴到密西西比州的最高法院。開庭之後,州級的最高法院判決,推翻地方法院的原判,撤銷讓她們入學的命令。州級的最高法院指出,校董會對於公立學校的校務,有全權決定,「況且原告(兩位女童)並不是沒有學校可以去就讀;鄰近縣離她們住所不遠便有另一所公立小學接受她們,所以沒有不平等的問題。」

  法官所指的附近另一所小學,是州政府設立給黑人居民的「有色人種」小學。

  林秋貢不服,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本來的爭執,是「有色人種」的定義,是否包含華人。現在上訴到最高法院,變成瑪莎兩姐妹的平等權的問題。林秋貢聲稱,密西西比州的最高法院的一道判決,違反了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保障的平等權。

  這件官司,變成矚目的大事。因為1896年最高法院在「普萊西」案(Plessy v. Ferguson),早已篤定「分而平等」的原則,並且全國已經實施多年。林秋貢的上訴,是挑戰這宗判例,要求最高法院推翻前例。

  1927年10月12日最高法院開庭聽證,11月21日宣判。判詞中首先確定,兩位女童是自然出生的美國公民,享受憲法的保護。所以問題是:她們的平等權有沒有被違反?法院認為,「兩所公立學校的設備是否相同,才是關鍵。設備相同,便是平等。校董會將學童以膚色分校,只要兩校的設備相同,就沒有違反他們的平等權。」所以最高法院維持密西西比州的原判。

  換言之,「分而平等」的判決,屹立不搖。

  林秋貢的兩位女兒和一位兒子,都先後就讀附近的黑人學校,順利完成學業。

  二十七年之後(1954),最高法院終於推翻Plessy v. Ferguson前例,認為「隔離」就是不平等(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347 U.S. 483 (1954)),從此各州不准強迫學童因為膚色或人種而分校。

  華人挑戰「分而平等」,比非裔民權運動,早了二十多年。

  本案是Lum v. Rice, 275 U.S. 78 (1927)。


第二十五章 居住的自由

Shelley v. Kraemer (1948)

 

    1939年10月16日,德國軍隊侵佔波蘭,隨後攻陷法國,歐洲發生戰爭。前兩年(1937)7月7日,中國的八年抗戰由「盧溝橋」事件而發生。1941年12月7日,日軍偷襲珍珠港,美國對日本和德國宣戰,於是展開世界大戰。

  1942年,國民政府要求英美各國,取消對中國的一切不平等條約。次年英美同意廢除對中國的「南京條約」、「天津條約」和「庚子條約」等不平等條約。1943年10月,美國國會制訂Magnuson法案,廢除「排華法案」及其相關的法律。

  羅斯福總統公開演說認錯,他說:「和個人一樣,國家也會犯錯。我們必須有勇氣去承認和糾正我們過去的錯誤。將排華的法律廢除,我們才能夠矯正一項歷史的錯誤。」(「Nations, like individuals, make mistakes. We must be big enough to acknowledge our mistakes of the past and to correct them. By the repeal of Chinese exclusion laws, we can correct a historic mistake.」)President Roosevelt Speech on October 11, 1943.

  大戰期間,在美國的華人也應徵入伍;和白人並肩作戰。在太平洋戰場,美軍看到中國軍人的奮勇和老百姓捨命救援落難的美國飛行員所表現的勇氣。所以大戰結束後,一般美國人對華人,開始另眼相看。

  戰爭使不同種族的人共同赴難,生死相共,產生同袍的感情。非裔黑人在戰場的表現,也很出色。美國陸軍領先禁止種族歧視,海軍和空軍隨後採取同樣的政策。社會中歧視少數族裔的氣息,隨著軍人退役回鄉而逐漸淡化。  

  然而最高法院「分而平等」的判例仍然有效。運用法律可以達到歧視的目的。在許多州,譬如密蘇里和密西根州(南部地方更普遍),自從十九世紀以來,土地登記載有對所有權的限制。密蘇里州聖路易城有許多住宅區的土地,附帶條件(稱為地權書狀,Covenant),禁止土地轉讓給「非白種人」(Non-white)。1945年,男子蕭利(Shelley)出錢購買一幢房屋,準備成交後遷入,不料住在同一社區但六條街以外的另一位屋主,名叫克萊莫(Kraemer)到地方法院去提訴,要求法院阻止這一樁買賣。原來蕭利購買的那一塊土地,早期(1911年)開發時第一位地主曾登記書契,禁止將來的任何主人把土地出賣給「黑人和蒙古種人」(Blacks and Mongolians)。現在的買主蕭利是非裔黑人,所以鄰居克萊莫要求法院執行這一條載於土地權狀的禁止。被告蕭利反駁,指這種禁令欠缺法律效力,非法歧視他。

  州立地方法院,開庭審訊後,認為這是私人之間的糾紛,並且地契上的條件,也是原始土地所有人的私人意圖,與政府或公家無關。私人有歧視別人的自由,所以法官尊重土地書契的禁令,判決蕭利的買賣契約,違反了土地附帶的禁令,應該是無效的契約。

  蕭利不服,一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1948年,最高法院宣判,雖然土地所有權附帶條件,是私人的選擇。但法院不可以執行這種人種歧視的條件,「因為州立的法院一旦介入,成為州政府執行人種歧視,便違反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禁止各州拒絕平等待遇)。所以蕭利的購買契約有效,而法院不可阻止他擁有房地產。」

  本案是Shelley v. Kraemer, 334 U.S. 1 (1948)。

  在另外相似的訴訟中,最高法院併案處理,作同樣的判決:McGhee v. Sipes, 334 U.S. 1 (1948)(發生於密西根州底特律城)。

  這種當時普遍的土地條件,把華人和黑人放在一起,一律不准將地賣給他們。在許多地方,超過一百年,華人無法擁有房地產。「蕭利」案的判決,終於排除了這種法律的障礙。

  戰後美國的氣氛慢慢開通,華人得到平等的保護和求生的空間。1945年到1948年間,許多中國的知識份子也前往美國,尋求發展的機會。

  不料好景不常,在與蘇聯對峙的緊張局勢中,美國國會和政府掀起了「紅色恐佈」。國會開始調查和清除「反政府份子」和「共產黨員」,許多重要人物,如監督製造原子彈的奧本海默博士、國務院高官亞傑希斯、著名導演依利卡山等,都受到傷害。

  在美國的華人,也不能倖免。

第二十六章 導彈之父

  In re Tsien (1950)

 

1934年,錢學森考中「庚子賠款」所設的獎學金,前往美國留學。他先進入東岸的麻省理工學院(MIT),一年以後轉學到洛山磯附近的加州理工學院(Caltech),他是博士班研究生。

  錢學森是杭州人,出生書香世家,資質聰慧,溫文爾雅。在理工學院很快獲得博士學位,甚受教授們的欣賞。畢業後他留在理工學院,先做助教,順利升為教授。

    理工學院的同事們有時邀他參加課餘的聚會,他沉默寡言,不擅發表意見。有朋友回憶,當客人們高談濶論時,錢學森在旁聆聽,有時獨自試吹一支長笛,自我消遣。

  1930年到1945年大戰結束,國際間風起雲湧。年輕的學者,對時局各有反應和看法。有幾位教授,批評資本主義的缺點;另有人對共產主義表示好奇。錢學森則關心中國人民在日本侵略下的苦難。

  工作方面,錢學森對噴氣推動的設計,有非常深入的研究,有高明的見解。他曾作專題研究,題為「噴氣推進計劃」(Jer Propulsion Project),後來加州理工學院,將實驗室命名為Jer Propulsion Laboratory(簡稱JPL),它是今天美國最著名的國家實驗室之一。

  1945德國戰敗結束歐戰,美國政府派遣專業人員到德國去接收,曾任命錢學森為陸軍上校,授與他綠卡(永久居留),給他安全許可,派他隨團前往德國觀察。在德國他曾詰問剩餘的科學家,其中一位年輕人名叫房布朗(Von Braun),是傑出的導彈設計工程師。錢學森賞識房布朗的才幹,向軍方推薦,帶房布朗到美國。

  後來房布朗成為美國的導彈之父。

  1947年錢學森曾回中國,探望他的父親和家人。再回美國時,入境沒有困難。

  1949年他決定長住美國,向移民局申請入籍美國,希望成為公民。申請書上有許多問題,他從實回答,其中一個問題:「你曾否參加共產黨」,錢學森在「是」和「否」之間,選擇回答:「否」,並在申請書的最後一頁底端簽名,承擔從實填表的責任,然後送出申請書。

  國際局勢發生重大變化,蘇聯發展原子彈,而中國共產黨解放成功,1949年10月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美國的「紅色恐怖」更為加劇。參議院和眾議院各組成「非美活動委員會」(Un-American Activities Committees),參議院委員會的主席是麥加錫(McCarthy),眾院委員會的積極委員是尼克森。他們大舉調查和清算「反政府份子」和「共產黨員」。聯邦調查局跟蹤捕捉。

  錢學森的老同事,有幾位發生問題,其中一位名叫悉尼萬保(Sidney Weinbaum)被聯邦調查局指為美國共產黨的黨員,而且是一個小組的組長。據稱他在加州理工學院吸收新會員。另有幾位嫌疑人,如查爾奧本海(Charles Oppenheim),是原子彈專家的兄弟,也與理工學院的教授和研究生常有來往。

  錢學森曾參加過他們主辦的聚會;那是十多年前的事。

  萬保後來被起訴,並被判刑(偽證罪,因為他否認自己是共產黨員,而政府證明他是黨員)。調查員搜索到一些名單,有一份(1938年)載有錢學森的名字。

  移民局約談錢學森,表面上是審閱公民申請書的例行談話。移民官問他,曾否參加美國共產黨。錢學森說沒有。問他認不認識萬保等人,錢學森回答:「曾經認識,現在沒有來往。」移民局表示,會作決定請他等待。

  不欠錢接到通知,駁回他的申請,不讓他入美國籍。

  1950年6月6日,FBI幹員到理工學院來訪談錢教授,盤問他和萬保等人的關係,暗示他也是共產黨員。

  兩星期後,錢學森向校方請辭,表示改變主意要回中國。美國政府隨即取消他的安全許可,不准再接觸機密資訊。

  6月23日,北韓軍隊攻打南韓,一路逼到朝鮮半島南端的釜山。聯合國授權,美國領導盟軍,從仁川登陸反攻,抵達鴨綠江南岸。冬天,中國的志願軍參戰,與美軍直接衝突。韓戰一直打到1953年才和談停戰,南北韓以三十八度線為界,對峙至今。

  韓戰期間,在美國的華人,變成間諜嫌疑人。美國駐香港的領事莊萊德曾向國務院提書面報告,指所有的中國人都可能是間諜。

  錢學森準備回中國,買好船票,將打包的行李,交給旅行社,託運到上海。行李中裝有他的書籍、文件、雜誌和手稿,大部份是他在學校的辦公室中收藏的資料。

  旅行社竟然密報海關,讓海關檢查這些行李。海關的官員懷疑其中有機密文件。錢學森不知道他的私人物件已被政府檢視。

  8月25日,移民法院簽發拘捕令,由移民官將錢學森抓到拘留所中關閉,一關就是兩星期。

  政府根據什麼法律拘捕錢學森?為什麼由移民法院出面?錢能不能立刻挑戰拘捕他的行為,向聯邦地方法院申請「人身保釋令」,要求聯邦法院提審他?

  這些步驟,他和他的律師沒有去設法。

  移民法院並不是正統的司法機關;它是行政系統中的一個單位。它沒有「司法獨立」的地位。

  回顧歷史,十九世紀有五十年之久,華人移民曾履次尋求而獲得聯邦法院的干涉和保護。但聯邦法院處理新移民的聲訴,到1905年為止。最高法院在Ju Toy案和相關判例中,宣告聯邦法院不再介入移民的問題,而讓行政機關全權管理。行政系統便設立移民法院,專門處理移民問題。

  所以錢學森沒有辦法要求真正的法院——聯邦地方法院——公平地裁判他的命運。

  移民法院欠缺聯邦法院的公正,移民法官可以採納「傳聞證據」(Hear Say,即道聽塗說)。不深究真相,沒有陪審團,並且不分配舉證責任、不推定受審的移民無辜,而要求他們證明自己未犯法。移民法院的聽證,是一面倒的程序。

  至於海關秘密檢查錢學森的行李,是根據什麼法律呢?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採用「間諜法」(Espionage Act of 1917, 40 Stat. 553),容許政府處罰「從事間諜」和「防害軍事行動」的行為;第二次大戰期間,美國採行「出口防制法」(Export Control Act of 1940, 63 Stat. 7),禁止任何人輸出「機密」或「國防機制」的資訊、物品或器材。FBI執行「間諜法」,海關執行「出口防制法」,所以海關可以攔截和檢查錢學森打算輸出的行李。

  兩星期後,官方釋放錢學森,但通知他留在洛山磯,因為移民法庭正在管轄他,隨傳隨到。

  1950年11月15日上午十時,洛山磯移民局內的行政法院開庭,被告是錢學森,主題是驅逐出境(Deportation)。政府派遣三位證人出席,兩位是退休警員,另一位是現職調查員。退休警員敍述二十多年他們曾調查美國共產黨的組織和活動,發現在加州理工學院潛伏一些黨員,其中有錢學森。另一位說,他在萬保的大衣口袋中曾搜出一份名單,上面有錢的姓名。那些都是1935-38的舊事。第三位證人,現職移民官作證,說錢在公民申請上作不實的回答。

    如果在聯邦法院聽證,這些都是法官不會接受的「證據」;它是無效的證詞,不可靠的回憶,和沒有事實根據的陳述。

    移民法院的法官問錢學森是否忠於美國,錢回答:在戰時曾替政府立功。法官問,美國和中國交戰時,你會忠於何國?錢回答:如果戰爭對中國人民有利,我支持美國;我忠於中國老百姓。

  聽證結束時,法官沒有宣告判決,只告誡錢學森留在洛城等候通知。1950年到1954年,錢學森在洛城居住,生活於不定狀態中,還靜下心來著作了一本流體和固體力學的書。

    1955年9月17日,移民官執行命令,將錢學森和家人送上遠洋輪船,驅逐他出境。距1934年青年學生到美國留學,前後約二十一年。

  本案是In re Tsien, INS No. U-15-50, 691。

  美國司法部的檢察官始終沒有起訴錢學森。細讀歷史記錄,聯邦檢察官沒有充份證據去起訴他。當年他的行李所載的資訊,沒有被國防部指定是國家機密,所以「出口管制法」用不上。政府也沒有足夠的證據指他真是美國共產黨員,便不能栽他「偽證」的罪名。政府不是不想起訴他,而是做不到。

  錢學森後來被譽為中國的導彈之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