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重大刑事审判故事 (之六)
美国重大刑事审判故事
善 与 恶 (六)
Good and Evil:Stories of America’s Great Criminal Trials
第十三章 旅行袋
一只黑色皮质旅行袋,引起复杂的官司,劳师动众、劳民伤财之后,又彻底解决了这件争讼。
美国东北部沿海有一个小州,叫罗得岛州(State of Rhode Island)。海边别墅、华厦林立,是富翁居住和渡假的地方。其中曾经有一家人,女主人叫马莎·方步劳(Martha Von Bulow),靠祖产过着奢华的生活。马莎是再嫁夫人,与前夫生育两个孩子,男孩名叫亚力(Alex)。马莎现任丈夫克劳斯·方步劳(Claus Von Bulow),比她年长十岁,原来是丹麦人,父亲曾是“公爵”,但祖产在战时被摧毁,所以克劳斯虽以贵族身份为荣,其实靠太太过日子。
富人的日常生活,少不了醇酒美食,有钱而无所适事,喝酒之外,还吃药麻醉自己。克劳斯在外面还沾花惹草,用太太的钱养活一位情妇。夫妻两人时常争吵,朋友们都知道,马莎打算与克劳斯离婚。心情郁闷,马莎吃药喝酒,又喜欢甜食。
1979年12月26日,马莎觉得身体不适,不久便昏迷在卧室的床上。
马莎有位随身女管家,名叫玛丽亚·熊亥默(Maria Schallhammer),是老家带来的忠仆,在公馆中当家作主,她看不起男主人克劳斯。
后来在法庭上作证,玛丽亚描述女主人生病的情形。男主人一整天不理会妻子的病况。玛丽亚一再催促他找医师或将病人送医院,男主人不理会。躺在床上的马莎,昏迷一整天,到傍晚克劳斯才召唤家庭特约医师。医师来到,检验马莎,发现她呼吸困难,便将她送到医院去急救。
医院里诊疗马莎的医师,发现她的血糖极低,便注射葡萄糖(Dextrose),希望提高她体内的血糖。不料血糖量继续下降。医师们发现病人体内,有大量的胰岛素(Insulin),可是她没有患糖尿病。经过急救和治疗后,马莎在医院中慢慢恢复。
有一天当克劳斯不在家时,女管家进到他卧室,在衣柜中看到一只黑色皮质的旅行袋,长约八吋,宽约三吋,使用拉链开关。女管家打开黑皮袋,看到里面有三个小药瓶,其中一个瓶子上的标签写着药物“烦宁”(Valium)(注一)。另一瓶装蓝色药片,第三瓶装有白色药粉。三个药瓶之外,还有三只医疗使用的钢针和玻璃罐药器。
女管家玛丽亚找到住在别处的公子亚力(Alex),告诉这件事。亚力是马莎前夫的儿子,二十多岁,向来看不起克劳斯,认为他是吃软饭的寄生虫。
女主人出院回家后,大家相安无事。管家和儿子,没有告诉她这件可疑的发现。
第二年(1980)12月21日,马莎喝了酒,吃了糖,并且把9只鸡蛋混入烈酒,一口气喝完。不久便感到不适,回卧室后倒在浴室中,陷入昏迷。医院的医师们,发现她体内又有超量的胰岛素,这回使用药物解救,没有效果,病人不能再恢复意识。
得到坏消息后,亚力到母亲的华厦,会同管家玛丽亚,再到克劳斯的卧室去搜查。在衣柜中,他们看到那只黑皮袋。打开看,除了原来的三个小药瓶,竟有一只显然被使用过的针头。钢针上带有杂质,像是刺余的药物。
亚力赶到纽约市,找到一位律师,名叫里查·顾(Richard Kuh),曾任纽约市的检察官。亚力告诉律师他的疑窦,并聘请律师替他调查。
律师约到一位私家侦探,名叫郎伯特(Lambert),大家策划。郎伯特主张去取得黑色皮袋中的物品,送到实验室去检验。
三个人一齐开车到罗得岛州克劳斯的住处。趁他不在家,连同女管家,进入他卧室。这一次没有那么容易,因为克劳斯已在衣柜上加锁,四个人无法打开柜门。
第二天他们雇一位锁匠,再到华厦中,让销匠打开铁锁。他们拿出黑皮袋中的药瓶和针头,一齐带走。律师里查·顾,与亚力,到罗得岛州的警察局去报案,指控克劳斯·方步劳,意图谋杀他太太马莎。警探们便循“杀人未遂”罪的方向调查。
检察官指挥警察局,把那些收到的药物和针头,送到实验室去检验和鉴定。警局的人员,便把药瓶打开,取出药片和药粉,送往实验室。
不久,实验室送来报告,药物是“烦宁”(Valium)和“胰岛素”(Insulin),针头上确实带有剩余的胰岛素。
1981年7月19日,检察官起诉克劳斯·方步劳两项罪名——1979年意图谋杀马莎,和1980年杀人未遂。
第二年1月11日,法院选择陪审团,开庭审判。
克劳斯为什么想杀害马莎?
马莎打算与他离婚。如果离婚,克劳斯将失去现有的挥霍和享受,离婚时大约得不到多少“赡养费”,因为婚姻失败,是他的错(婚外情)。而且离婚将使他失去在高层社交圈出入的门径。
马莎的死亡,对克劳斯有好处。他可以获得马莎的财产,超过两千万美金,又可以恢复单身的自由生活。
被告克劳斯的手段,便是注射“烦宁”和“胰岛素”到马莎的体内,造成她的血糖大幅降低,导至昏迷和死亡。昏迷是过程,死亡是他希望的结果。
检察官手上并没有直接证据,需依赖证人和测验药物的报告。主要证人,是管家玛丽亚,儿子亚力,律师里查·顾,私家侦探,特约家庭和医院的医师,和药品专家。
被告有动机,犯罪有利益,手上有不明药物,死者体内有大量胰岛素,药品显然来自被告,被告私藏药物,并且有杀人的工具(针头)。看起来铁证如山。
检察官的关键,是那只黑色皮袋;辩护律师的关键,更是那只黑色皮袋。
开庭后,检察官安排女管家玛丽亚作证。她详细叙述家庭内的情形,主人不和,女主人生病和昏迷的事故,以及她发现黑色皮袋和其中的药物,全部过程。
辩护律师问她,当时和律师里查·顾见面时,是否也告诉他同样的过程和细节。律师问:“今天在法庭中讲的话,与过去妳告诉别人的话,是否完全相同?”玛丽亚很有信心地回答:“绝对一样。”
于是律师对主审法官提出要求,请命令里查·顾出示玛丽亚与他谈话的全部笔记。检察官立刻起立反对,主张那笔记是律师与他的客户之间的谈话,视为机密信息(Confidential Information),不能在法庭中公开。
主审法官当庭同意,里查·顾手上的笔记,被“机密”法则所保护。
辩护律师要求传唤里查·顾来作证,也被法官驳回,理由是,即令里查被传唤到法庭,他也可以拒绝泄露他与玛丽亚谈话的内容。
接着,由检察官安排实验室的专家出庭作证,说明检验由警察局送去的几项药品后的结果,证实其中有“烦宁”和“胰岛素”,并解释它们的性质。
辩护律师又向法官表示异议,指出那些药物原来放在被告的私人皮袋中,搜寻黑色皮袋和药物,违反美国宪法所保护的隐私权。法官裁决,搜索的行为,是玛丽亚和亚力的决定,他们是私人,不是警察,并且黑色皮袋放在家中,是他们可以进出的房屋,所以没有犯法。法官容许专家们向陪审团介绍和解释这些药物。
辩护律师希望置疑玛丽亚的证词,以及阻止药物证据进入法庭,不能说服法官,策略失败。
1982年3月16日,审判结束,陪审团讨论后,宣判被告克劳斯两项罪名都有罪。法官处罚他十年徒刑(1979年杀人未遂)和二十年徒刑(1980年杀人未遂)(注二)。
消息立刻由媒体头条报导,传遍全国。
然而克劳斯仍然坚持自己是无辜的。他聘请新的律师替他上诉,包括一位哈佛大学的法学教授,另一位曾任联邦检察官现在执私人业务。
整整一年后1983年3月15日,律师团队向罗得岛州最高法院提状上诉,他们指出,地方法院的主审法官,在审判中作过两项裁决,都犯了法律的错误,影响陪审团的评断,伤害被告的权利,造成审判不公平。他们要求最高法院推翻地方法院的判决,发回更审。
哪两项错误呢?克劳斯的律师指出,不错,律师与客户的谈话,应保持机密,法官不应命令将谈话内容公开。但是,女管家玛丽亚,儿子亚力(两人都是客户)和他们的律师里查·顾,一齐到警察局去检举克劳斯,并且去提供信息许多次,就等于他们已经主动对外公开他们之间的机密。另外律师们认为,容许实验室的专家在法庭中提出和解释药品,也是主审法官的错误。
这两项“错误裁决”成为地方法院是不是误判的关键,也是辩护策略的重点。
1984年4月27日,罗得岛州的最高法院宣布判决。
地方法官不让被告看到律师里查·顾手上的笔记,是不正确的裁决。因为笔记中,可能藏有对被告有利的信息。检察官有义务,向法院提供手上掌握的、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这是宪法要求的义务。虽然法律也保护客户和律师间的机密,但刑事法庭的公正,比这种机密更重要。何况,当他们向警察报告和私家侦探合作时,已经泄露其中的机密,等于主动放弃客户和律师之间谈话的秘密。
所以主审法官拒绝命令理查德·顾交出他的笔记,是错误的裁决。
至于实验室的检验结果和专家们的解释,最高法院也认为,不应该容许在法庭中提供给陪审团,理由是这样的:女管家和少爷,以及律师和私家侦探到克劳斯的卧室中搜索,还可以说得过去,因为是私人自家的行为。他们搜查到黑皮袋里的药品,送到警察局,警察局将那些药瓶打开,登记之后再把瓶内取出的药物送到实验室去化验,那一剎那,已构成警察在搜索和扣押克劳斯的私人财物。但是,警察并没有事前取得法院的搜索令,而没有搜索令的搜索行为,是违反宪法的不当行为。所以,地方法院的主审法官,应该排斥这些证据;法官有义务排斥检方非法取得的证据。容许专家的证言,是错误的裁决(注三)。
这两项错误的裁决,影响陪审团的评断。最高法院命令撤销原判,发回更审。
1984年9月23日,地方法院奉令重新审判克劳斯·方步劳(注四)。
检察官希望比照第一次的策略,但重要证据,缺了一环。最高法院已宣布,实验室的药物分析,是非法搜索的结果,不准在新的法庭中使用。
他们还是依赖女管家玛丽亚、儿子亚力、和医师们的证言。
玛丽亚在证人席,讲一样的故事。
这回辩护律师握有利器,就是当年她和律师第一次谈话的笔记,里查·顾已经奉命交出来,一份给法官,一份给辩护律师。
手上拿着这份笔记,律师诘问玛丽亚:
问:“当妳向里查·顾律师描述妳在黑色皮袋中看到的对象时,你提到烦宁(Valium),对吗?”
答:“是的。”
问:“但妳没有提到胰岛素?”
答:“有的。”
问:“是吗?笔记没有记载胰岛素这个字?”
答:“哦,我没提,因为胰岛素不重要,马莎(女主人)又没有糖尿病。”
问:“妳也没有提到使用过的针头?”
答:“大概忘记提……”
问:“妳后来才想起吗?”
答:“是的。”
问:“距离事情的时间越久,妳的记忆越清楚,是吗?”
答:“嗯……不一定的。”
问:“妳曾对外人撒谎吗?”
答:“没有。”
问:“关于女主人的私事,妳对外人说谎,对吗?”
答:“那是因为忠于女主人,为了保护她。”
笔记是新武器,成为反诘问检方关键证人的依据。
检察官安排儿子亚力上台作证,他也重述他的怀疑和调查克劳斯的过程,表示自己完全依赖证据,秉公办事,没有伤害克劳斯的意图。
辩护律师指出,他当初和里查·顾的谈话,记载在笔记中,然后问亚力:
问:“在你母亲第二次昏迷之前,你曾和祖父母(马莎的父母)和你的妹妹商量,怎样对付克劳斯吗?”
答:“讨论过,不记得详情。”
问:“你们打算给他一笔钱,叫他离开?”
答:“好像是,家人闲谈而已。”
问:“你对祖父母表示,无论用什么手段,一定要赶走克劳斯,永远不再看到他?”
答:“记不清。”
问:“送他去坐牢,二十年或无期徒刑,便永远不再看到他,对吧?”
答:“没有这么想。”
检察官请马莎的特约家庭医师上台作证。医师回忆,马莎的血糖大幅下降,引起昏迷和失智。他认为病人体内有太多的胰岛素,怀疑克劳斯曾经向女病人注射药物。
辩护律师这样诘问医师证人:
问:“体内血糖大量减少,可能是病人自己生活方式造成的,对吗?”
答:“可能的;但同样可能的,是被外人注射胰岛素。”
问:“马莎喜欢吃甜品和喝烈酒,甚至大量吞食亚士匹林药丸?”
答:“是的。但她没有糖尿病。”
问:“过量甜食和烈酒,会造成内份泌不平衡,影响血糖的升降?”
答:“是的。”
问:“病人遭外人注射胰岛素,是你的猜测?”
答:“是我的职业判断。”
问:“你曾仔细检查过病人,她身上有没有被注射过留下的针孔?”
答:“没有检查。”
问:“当钢针插入病人的肌肉,注射药品后再抽出来,针头表面经过皮肤的摩擦,应该是光滑干净的,是吗?”
答:“是的。”
问:“为什么在黑皮袋里的那只用过的针头,上面还带有残余的药渣呢?”
答:“我无法解释。”
解决这位医师证人之后,辩护律师聘请7位其他医师和药物专家,轮流上台替被告作证。他们每一位都检查过昏迷在病床上的马莎,在法庭中一致表示,病人身体里并没有过量的胰岛素或来自体外而残余的“烦宁”。
1985年6月30日,陪审团秘密讨论之后,报告主审法官,宣判被告克劳斯·方步劳无罪(注五)。
克劳斯恢复自由后,仍然居住在华厦中,马莎的儿子和女儿,找律师到民事法院去控告克劳斯疏忽妻子马莎,导致她的昏迷和失智。
经过一段斗法,两方秘密和解,克劳斯答应和躺在病床上的马莎离婚,放弃财产继承权,并且不再居住在美国。官司结束后,他迁居英国伦敦。马莎的儿女,于2007年将她的遗产(包括那栋豪华大楼),高价(一千三百万)出卖。
2008年12月6日,昏迷28年的马莎·方步劳,死在病床上,年76岁。
合法取得的药瓶,交给了警察,警察打开瓶盖,取出药品,这便是“搜索”。如果事前没有向法院取得搜索令,这便是非法搜索。
这是突破性的判决。
那只黑皮旅行袋,害了克劳斯·方步劳,也救了他。
注一:烦宁(Valium)可使服用者安眠,是中枢神经抑制剂。
注二:State v. Von Bulow, 447 A.2d 380 (1982)。
注三:「毒树的菓实」本书第六章。
注四:State v. Von Bulow, 475 A.2d 495 (1984)。
注五:State v. Von Bulow, No.82-462-C.A. (1985)。□
第十四章 英语与华语
「竹联帮」是台湾帮派团体,它的成员,大部份是商人。1984年10月15日,居住在加州旧金山湾区的一位作家,在住所门前遭枪击致死。他名叫亨利·刘(中文刘宜良)。这件杀案后来引起美国和台湾之间的风波。美国司法和兴论界,相信「竹联」帮的领导人物参与其事。其中有几位在美国居住。警察开始注意他们的行动。
1985年9月18日,纽约辖区的联邦检察官,起诉11名「竹联」帮的成员,罪名是意图贩卖毒品,以及众人「阴谋」企图从外国向美国进口毒品。
「阴谋」(Conspiracy)是独立的罪名。两人或两个以上的人,有共同的意图,具体地进行犯罪行为,便构成「阴谋」罪。参加阴谋的人,不必同时同地在一起商量或行动。众人有共同的意图,一起或分别进行,以达成犯罪而需要做的行为,便是「阴谋犯」(Co-Conspirators)。
譬如两个人商量去抢银行,一人准备手枪,第二人准备面罩。另有一人稍后知道上事,与前面两人中的一位讨论,决定参加而去准备逃逸的汽车。第三人并没有同时参与,而第一人甚至不知道他的参加。即令事败没有找到机会真的去抢银行,三个人依然是「阴谋犯」。
好比上火车。几个人都想达到同一个终站。列车行进中,有人中途下车;有人半路上车。他们有共同的意念,而那终站是「犯罪」。他们都是「阴谋犯」。
亨利·刘的谋杀案,不是本书的题目。我们的焦点,是那11位「阴谋犯」的命运。关于刘案的书籍和传言甚多。这里的描写,只根据一条数据源:联邦法院的档卷和法院的判决书。
这11位被告,在法庭中遭遇到两项问题。第一,他们中了警察的圈套,信任两个卧底的内奸。其中一位叫史提夫·王,是卧底的网民。另一位名叫罗伯·宗,是内线警员(Undercover Police)。第二,被告们遭遇语言的障碍。他们的英语能力不够,但他们辩护律师不懂中文,不了解语文之间的微妙差别。
证人在法庭中使用语文,表达他们的证词。被告们靠法庭指定的翻译官的传译。审判中,检察官提供录音带和录音带里华语对话的英文翻译字幕。英语和华语之间的差异,成为有罪或无罪的关键。
「阴谋」罪靠被告们互相沟通,所以语言的内容和真意,反映他们是否真有犯罪的意图。
两位卧底的华裔「间谍」与这几位被告交谈,全部遭警方录音和录像。警局找人翻译他们的对话,制成字幕,也制作书面翻译本,后来两种纪录都在法庭中使用。
警察局的翻译对被告们非常不利。而他们的洋律师完全不知。现在举几个例证:1984年春天,被告之一张安乐与史提夫·王谈话。张表示想在纽约市做生意赚钱。史提夫建议他在中国城卖海洛英,可赚大钱。在录音带中,,张表示「这个主意或许可行。」后来警局将它翻译为「This idea can work.」。其实「也许可行」是假设语句,正确的英译,应该是:「This idea could work.」使用「could」这个字,表示可能而不一定。例如:「The game could be played this way.」正确翻译:「比赛可能可以这样进行。」其中「could」是「不定」的意思。但使用「can」就是确定「能够」这样做。
在法庭中,陪审团看到录像,被告和史提夫对话,影像下面的字幕印出:「This idea can work.」(这事能够进行),岂不是表达贩卖毒品的意图吗?
另有一段录音,史提夫的声音(华语)说:「你将这样做吗?」被告回答:「可能。」(「I might.」)提交法庭的书面译本写着:「我会。」(「I will.」)
这种似是而非的翻译,比比皆是。被告们的律师群,似乎忽略其重要性。而陪审团所看到的,尽是被告同意和打算贩卖毒品。
……(略)
当天联邦调查局干员会同纽约警察全体出动,拘捕陈志义等9人,将张安乐移送联邦法院拘禁。不久把董桂森从巴西引渡到美国。检察官起诉他们11人,指控他们「阴谋」贩毒等罪名。后来联邦法院证实「被告们从金三角取得海洛英和古科碱的努力,始终没有开花结果。」然而检察官只需证明「阴谋」的存在,不必证明犯罪是否成功。
被告们彼此交谈,相互沟通,达到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审判中的关键。那些官方的录音、录像和翻译英文的字幕和书面译本,外加警探们在台上的作证,是陪审团评判的基础。陪审员们没有听到的信息,对他们等于不存在;他们听到和看到的不正确信息,却是他们唯一的根据。
在法庭中播放的录音,陈志义和史提夫·王用华语交谈。陈说:「我们要做,便要找来源。」屏幕上印出英文翻译:「We want to do it and need drug sources.」本来的意思是:「我们如果要做这事,需要有毒品来源。」陈的这句话,应该译为:「If we were to do it, we would need sources.」陈志义这句话,其实是「不定」语句。陪审团看到的,却是笃定的「我们要做」(「We want to do it.」)
关于毒品来源,录音带中被告讲:「找得到的话,我们会想想。」陪审团看到的英文译本,这样表达:「We will plan for it when we find narcotics.」意思是:「当我们找到毒品,将会为它做计划。」正确的翻译,应该是:「If we found it, we would consider.」这句话是「不定」语句。
史提夫·王建议从金三角地带进口海洛英,被告回答:「如果有金三角的海洛英,我们早已发财。」法庭的翻译:「If we have heroin from Golden Triangle, we will be rich.」正确翻译应该是:「If we had heroin from Golden Triangle, we would have been rich.」这是假设词句(subjunctive),也就是,假如我们在过去持有金三角的海洛英,我们早已发财。也就是,可惜没有发生。
华语中没有假设语句的文字,所以假设语句必须使用辅佐的文字去表达。英文中的文字「could」、「would」、「were」、「could have」和「would have」,表达不同的时间和语气,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史提夫·王在法庭中作证,他听到「竹联」帮的人士,公然讨论杀人、抢劫和贩毒。他否认怂恿和制造这批被告的犯罪,也否认自己是「阴谋」的始作俑者。
辩护律师无法有效地诘问他,录音和录像内容的英文翻译,是否正确。
1986年8月30日,陪审团报告主审法官,宣判所有的被告,全部有罪,包括仅和史提夫·王见过几面的张安乐。法官科处他们两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向联邦高等法院上诉,提出一些理由,但没有主张法庭信赖的官方翻译有许多误差,造成不公平审判(unfair trial)。
1988年6月27日,高等法院驳回他们的上诉。接到判决书后,地方法院下令执行徒刑。 □
第十五章 女科学家
海仑娜·格林伍(Helena Greenwood)是位年轻的女科学家,曾在英国伦敦大学攻读生物化学,专注基因的结构。1977年海仑娜和丈夫罗杰,来到美国,在加州旧金山附近的硅谷,找到生化研究工作,就定居在阿瑟顿(Atherton)小城。
1984年有一天上午,丈夫已外出上班,海仑娜还未出门,忽然一个男人从后门撞进来。此人名叫戴维·法莱迪亚尼(David Frediani)。他原以为屋内无人,意图偷窃。发现海仑娜在家,便持枪威胁她,在屋内搜寻财物,并将海仑娜强奸。戴维本想杀她减口,但海仑娜答应决不报警,于是戴维从容离去。
海仑娜报警,并且详细描绘凶徒的形貌。警察循线索捉到戴维。检察官起诉他抢劫和强奸罪。
不久法院开预备庭。在法庭上,海仑娜指认到案的被告戴维,并叙述被胁迫和性侵经过。法官裁示被告交保外释候传,将择期正式开庭,安排陪审团审判戴维·法莱迪亚尼。
海仑娜受此惊吓,与丈夫商量,决定离开硅谷,另谋高就。不久她找到加州南部圣地亚哥(San Diego)一家公司,任职高级研究员。这家公司叫GenePro ,专门研究基因,正好是海仑的专长。
加州的法院定期于1985年8月底开庭审判戴维。然而三星期之前,海仑娜在圣地亚哥的住所大门口,被人使用绳索勒死。当时她丈夫已离家上班,而海仑娜显然走出大门,正要开车去上班,被凶徒突击身亡。
8月底,法院如期开审。虽然被害人海仑娜突然死亡,不能出庭作证,幸好她在预备庭中的作证有详细纪绿。尽管被告戴维的律师力争,主张关键证人不出庭,法官应撤销对戴维的起诉,并且辩称在预备庭中的证词是「传闻」证据,法院不应该接受和让陪审团考虑。但主审法官裁示,预备庭中的陈述,不是法庭之外的信息,因此不是「传闻」证据,法院可以接受。
审判结果,陪审团宣判被告戴维有罪。法官判他三年有期徒刑。
承办这件抢劫强奸案的检察官和警探一致认为海仑娜是遭戴维谋杀,企图灭口。戴维原以为杀死海仑娜,这件刑事审判便会流产。不料法院还是将他判刑。
然而警探找不到任何线索,证明戴维在几百哩外的圣地亚哥城谋杀了海仑娜。
警探调查海仑娜被杀的那一天,戴维的去向和下落。戴维解释,记得那天下午曾经在旧金山一家酒吧喝酒。查访酒吧的酒褓,他证实那天下午曾看到戴维,并曾与他谈话,但顾客来来往往,出入酒吧,酒褓不记得是下午几点钟见到戴维。查付账纪录,了解许多顾客喝酒付现金,戴维也付现金后离去。「那天旧金山在下小雨,戴维进来时还抱怨天气恶劣。」酒褓这样告诉警探。
警探无法突破这一道「不在场证据」(Alibi),因为一个人不可能同时在两个距离几百哩的城中出现。
海仑娜的谋杀案,变成「死」案子。
「脱氧核醣核酸」(Deoxyribonucleic acid)简称DNA。1984年英国科学家亚力杰佛利发明,1986年第一次被使用于当时轰动的一件谋杀案审判中作为证据。1993年美国最高法院颁布判例,确认DNA是法庭中可以使用和信赖的科学证据据。
人体细胞含有染色体(Chromosome),它是在细胞核内由核蛋白组成、能用碱性染料染色而有结构的线状体。染色体是遗传物质基因的载体,也就是媒介。染色体上有十三个地点(Locus, Loci是多数词),又称为等位基因(Allele);每个生物体的显著特点至少由两个等位基因所控制,位于染色体上各地点的同一位置。两个等位基因,一个来自父亲,另一个来自母亲。把这系列十三个地点的等位基因分离和放大,使用特殊设计的电流,将它们逐对分开。一旦分开和排列起来,便形成一种有秩序的系统,称为DNA指纹。
人体内每一个细胞都含有全套的DNA指纹。有血亲关系的两个人,他们的DNA指纹,会显露两人之间的关系。陌生人之间,则差异很大。
有些特征24万人中可以找到相同的DNA样本中的一个Locus,但每一亿七千万人中才可能找到完全相同的两套DNA等位基因排列和特征。
DNA发展为一门学问,经过许多科学的努力,历经多年的实验、分析和讨论。海仑娜在伦敦大学时,便追随英国的大师学习。后来在GenePro公司,已有相当的成就。
1999年圣地亚哥警察局长,指派几位年轻的警探,重新研究「死」案子的档卷和保存的证物。一位女探员对海仑娜的死亡,非常同情和好奇。探员发现在档案中保存有当时法医验尸时,从死者尸体上取下的微细的物质。其中竟然有从海仑娜手指甲中取出的人体残物。从显微镜中,可看出它含有人类细胞。幸亏那时法医或其他科学家没有试图去分析这一点物质。因为一旦被化验,其中的DNA便会失去质量(Degraded)。
警局将物质送到FBI的犯罪实验室去分析。不久得到回音。物质中确实有人类的DNA,并且与死者海仑娜的DNA相比,属于第三者。
当年戴维·法莱迪亚尼所犯的罪,包括强奸。可惜旧金山警局没有保存戴维的液体抽样。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取得他的DNA送去化验和对比。
联邦调查局和旧山金警局合作,设法去取到戴维的液体或者毛发。他们派遣干员跟踪戴维。比人甚为狡猾,许久都不留痕迹。他也不吸香烟。有一回在快餐店中,干员找到戴维使用后丢弃的纸杯。送往FBI化验,找不出纯粹可用的样品,无功而退。
这天下午,天阴下雨。戴维从一家餐馆走出来,左望右望,非常警觉。无意中与路上的行人相撞,吓了一跳,戴维很生气,向地上吐了一口唾液,然后悻悻然地急忙离去。跟踪他的干员连忙用准备好的工具,将他的唾液取回。因为下雨地湿,竟然轻易地取得可用的唾液。
FBI化验唾沫中的细胞,发现其中的DNA和海仑娜指甲下留存的细胞的基因来自同一个人——戴维·法莱迪亚尼。
圣地亚哥的警探,还得解决另一个问题。
海仑娜被杀的那一天,戴维不是远在旧金山吗?
杀案发生于当天早晨9点钟左右。所以戴维必定在前一两天来到圣地亚哥。他必定是开车,走高速公路,由旧金山南下。杀死海仑娜以后,立刻赶回旧金山,傍晚应该抵达。两城距离为459哩,开车走高速公路约502哩,时速70哩,约7小时可以从圣地亚哥开到旧金山。所以,当天傍晚,戴维可以赶回旧金山。
但怎样证明他曾来到圣地亚哥呢?
一位交通队的警官建议,请加州的公路警察队(California Highway Patrol)清查杀案发生前一星期的交通事故纪录。旧金山警局将戴维的汽车牌照号码电邮过来。本城交通警察队也同时清查那一段时日中间,车祸和罚单的纪录。
几天之后,交通警察队回复。巡逻警车曾对一辆载有戴维的车牌号码的汽车,因为违规停车,曾开出罚单一则,有副本可稽。现在确知,这位男子在杀案发生前两天,已到达圣地亚哥。
另一批探员分头查询勒死海仑娜的绳索的来源。他们在杂货公司Walmart找到一家厂商出产的绳索,经要求商家寻找在那两天出卖绳索的纪录。如果顾客使用现金,计算机纪录可找出贩卖的时间,但找不出顾客是何人。然而Walmart的保全人员查出,有一位顾客为了节省二块钱(有些货品打折扣给使用Walmart信用卡的顾客),使用了他的信用卡。一卷绳索订价9元5角美金,而此人使用信用卡节省了两块美金。这位顾客的姓名,就是戴维·法莱迪亚尼!
剩下一项疑点,是旧金山酒吧中那位酒褓的陈述。当年因为他告诉调查员戴维曾光顾酒吧,谈论天气,似乎不可能同时也到圣地亚哥去杀人;警方才没有追查戴维。于是调查局重新查证。十多年以后,那位酒褓已退休,不知去向。然而调查局发现,当时酒吧员工的轮值,是上午一班,8时到4时,下午一班,4时到半夜12时。查核纪录,当年那位酒褓,做很长的时间,向来是在下午班服务,也就是,他企台的时间通常是下午4时到半夜12时。如此看来,戴维在酒吧喝酒谈话,应该是当天下午4时以后。
戴维·法莱迪亚尼在圣地亚哥杀人后,开车赶回旧金山,故意到酒吧喝酒留下痕迹,制造他「不在场」的借口。
旧金山警察,拘捕戴维,检察官起诉他谋杀罪。
开审的时候,检察官将掌握的证据,尤其是DNA分析,有条有理地在陪审团面前提出。一位专家作证,根据海仑娜多年研究的基础,她指甲中的基因DNA,只有亿万之一的可能,不是被告戴维的DNA。
2001年1月30日,圣地亚哥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宣判46岁的戴维犯谋杀罪。法官判被告无期徒刑。
次日洛杉矶时报的标题是:「从坟墓中发出的讯息」(「A Message From the Grave」)。
Helena的同事们感叹地表示,海仑娜在垂死时,知道自己毕生研究的DNA,必定可以替她捉到凶手,所以尽力用手抓出戴维的皮肤细胞,藏在指甲中,等待15年,终于协助破案。
海仑娜的丈夫罗杰已经生病去世。母亲也死去。他们没有机会目睹法律的公正。□
第十六章 失踪的女子
葛里哥莱·杜(Gregory Tu)和女子莉萨(Lisa)同住在马里兰州·多马(Potomac, Maryland)超过10年。杜先生曾经营餐馆,不很成功。莉萨是一家中国餐馆的带位小姐,在华人小区相当活跃。杜先生年58岁;莉萨年43岁。
1988年7月中旬以后,雇主和朋友们不见莉萨的踪影。杜先生向朋友解释,7月13日女友搭联合航空班机,从邻州弗吉尼亚的「杜勒斯」国际机场,飞往旧金山去看朋友。有时杜先生又说,莉萨已回台湾渡假。
有朋友心生疑窦,报告警察局。
几星期后,仍不见莉萨的踪影。警察局也开始怀疑,派警探去询问。杜先生坚持莉萨出外旅游,无法取得联络。警探调查莉萨的手机纪录和银行帐户,发现在7月3日,帐户中的存款被提领美金44,000,以后便没有任何进出。从7月13日以后,莉萨的手机有朋友打电话找她的号码和留言,但没有拨号回话的纪录,甚至没有聆听其中的留言。
警探们找到航空公司的票务资料,7月14日确实有名叫莉萨的旅客购买机票。警探们决定从搭乘同架飞机的其他旅客中去寻求答案。
同时他们发现,7月16日杜先生曾出钱雇用一辆收集垃圾的卡车,从他住处拖走一张长沙发,这张沙发被送往废物焚化炉,烧成灰烬。
两个月以后(9月7日),警探们从法院取得搜索令,进入杜先生房屋全面搜索。用仪器探测,楼下的卧室地毯上有血液反应。莉萨向来睡在这间卧室的长沙发上。从衣柜中找到长沙发的布套,上面也有血液反应。警探们搜到两把利刀,和一把手枪。根据纪录,杜先生在五月间买到这把手枪。
犯罪现场调查员从地毯和布套上采集到血液样本,收藏在实验室。警探们决定寻找莉萨的近亲,希望找到含染色体基因质量的血液,对比之后,也许可以证实采集的血迹是不是莉萨的血液。
法院颁发的搜索令,授权警察可以搜集任何属于莉萨的物品,以及与莉萨的失踪或死亡有关的证据。搜索令的范围,后来在法庭审判中,变成争执的问题。
警探们持法院命令到杜家时,杜先生不在家。搜索进行中,家中忽然电话铃响。警探接听,是拉斯维加斯一家租车公司打过来,找杜先生要他付款。警探们发现杜某已逃往拉斯维加斯,便立刻联络当地警局,协助追缉葛里哥莱·杜这个人。因为疑犯有逃亡之虞,警察取得法院的拘捕令,派两位侦探飞往赌城去追捕杜先生。循租车行的线索,当地警察在一家旅馆中捉到杜某,并当场搜索他的房间,取得7样物品,包括杜的公文包。
马里兰州派去的两位侦探于9月11日将杜某押回。检察官决定起诉他谋杀莉萨。
检察官面对复杂的问题。没有尸体,怎样证明谋杀?
几百年来的传统刑法,杀人罪必须看到被害人的尸体。有句拉丁法谚「要拿出死尸来」(Corpus Delicti)。所以检察官通常等待到警察找到尸体,法医验尸,查明死因之后,才进行起诉的工作。
除了法律传统,还有现实问题。没有尸体便不知死因,找不到线索,没有物理证据,没有毛发或凶手遗留的痕迹,没有血液,更没有目击证人。也就是,完全欠缺杀人的直接证据。
另两位警探被派遣到台湾去寻找莉萨的直系血亲,采集血液样本。他们找到莉萨的妹妹,采到血液样本,匆匆回到马里兰州。比对之下他们相信,杜家地毯和布套的血液,若不是莉萨的,便是她直系亲属流出的血液。那间卧房只有莉萨使用过,当然那是她的血液。
法院将被告羁押在拘留所中。1992年开庭审判他。
检察官提出三种证据。第一,1988年7月14日莉萨没有登上联航客机。第二,被告有杀人的动机。第三,被告的行为,反映他曾杀人的动态。
证明一位旅客曾搭乘客机很容易。证明她买票后没有上飞机,困难得多。警探们找到7月14日的乘客中,有两位的座位排在莉萨的机舱座位的两边。两位乘客都被传唤到法庭作证,两人都记得,中间的座位没有乘客占坐(注一)。
辩护律师则找到一位联航的职员,她曾经表示,7月14日在机场柜台,记得曾有像莉萨的女旅客,请她划票。
然而一旦坐入法庭的证人席,这位职员变挂,表示已记不清楚。
莉萨既然没有出外旅行,家中的血迹,被丢弃的沙发床,被告的手枪,都成为杀她的间接证据,一一在法庭中被提出。
第二点是动机。杜某从莉萨的银行账户中,提走四万多元,被她发现。另外,被告曾告诉朋友,知道莉萨在外另有情人。两人经常吵架。
第三点是被告的行为,九月初前往拉斯维加斯之前,杜先生告诉朋友,他到赌城去寻找莉萨。
警探们在赌城旅馆房间中,找到杜先生嫖妓和赌博的证据。另外,根据他公文包中的一张名片,警探们找到当地一家餐馆。杜某曾经向餐馆求职,自称姓王。他曾设法在赌城隐名埋姓。
辩护律师曾竭力反对法庭准许检察官使用在赌城搜取的物品,在陪审团前,去证明被告的谎言与逃逸动机。他们主张,在赌城旅馆中的搜索,超过原来领取的法院搜索令所界定的范围。
主审法官驳回辩护律师的异议。让陪审团看到和听到全部证据。
1989年11月,经过二十多天闭门讨论,陪审团报告主审法官,宣判被告葛里哥莱·杜犯一级谋杀罪。法官随后处他无期徒刑。
被告的律师,立刻上诉,理由是,拉斯维加斯旅馆中的搜索,超出法院搜索令的范围,非法搜索,因此搜获的证物,不应该在法庭中展示给陪审团看,因而影响他们的决定。
1992年9月,马里兰州高等法院,同意辩护律师抗争的论点,撤销原判,命令重新开庭审判。
同年12月,地方法院开庭重审。同样的证人和证据,删除检察官的第三项理论(被告事后的逃避行为)。新组成的陪审团,判决被告犯二级谋杀罪(欠缺预谋杀人的证据,但他杀了莉萨)。法官判被告三十年有期徒刑。
1994年,被告再上诉失败。
找不到尸体,仍然可以证明谋杀,是传统刑法观念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