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color scheme

陶龙生法庭小说《沉冤》(连载之二)

 

(连载之二)

第四章 姨 媽

  姨媽的家在加州矽谷的佛利蒙城。姨父在舊金山機場接到琴妮和華倫。開車走第101號公路,再取道第880號公路。右轉上「任務大道」,不久就抵達佛利蒙。姨父是位好好先生,很少說話。琴妮姐弟就好像他的養子女一樣。
  李云被判刑關起來之後,住在加州的妹妹就接琴妮和華倫到加州來住。李云託她妹妹把在內華達州拉斯維加斯城的房子賣掉,換來的現鈔算是琴妮和華倫的生活費。其實,好心的姨媽把那筆錢放在高利存戶中,一文也沒有花用。琴妮和華倫的一切開支由姨母全數支援。
  姨母有一個獨子,叫菲力普,與華倫同年,他剛進史坦福大學讀書。和華倫相處了十年,好比親兄弟一樣的親密。
  華倫的功課很好。選擇柏克萊加州大學去讀書,一方面是學校很好,另一方面也是省學費。另外,琴妮也進了柏克萊加州大學法學院,兩姐弟同校。儘管法學院和校本部有相當距離,對這兩個相依為命的年輕人,仍然覺得彼此可以親近照顧。
  姨媽在門內等候他們姐弟兩人。美國東岸和西岸時差三小時,從東岸華盛頓搭下午起飛的班機,到舊金山才傍晚。姨媽替他們留有飯菜。
  吃飯時姨媽問他們,和華府的律師談得有結果嗎?
  「這位律師好像很能幹。我相信他。」琴妮說。
  「姐姐看到英俊能幹的年輕律師,當然就會折服。」華倫開玩笑地說。
  「不要胡說!華倫,我們談正經事。」
  「真的。這位亞裔律師,站起來和我一樣高。」華倫用右手在自己頭上比一比。
  「是位亞裔律師?英文行嗎?妳媽媽最早那個叫程益的律師,英文不是很爛嗎?」姨媽有點關心。
  「阿姨。我們也是亞裔呀。我們的英文比一般老美同學還好得多呢。」琴妮說。
  「不過我聽他和他助手討論法律問題,他的英文確實不錯。可是不免還是帶有一點外國腔。」華倫說。
  「華倫,帶外國腔的高級英文,時常比白人講的土腔英文,還要有文化。你看,法國人講英文,如果內容高明,就很好聽,顯得很有教養。」琴妮說。
  「到底談到些什麼呢?」姨媽耐心地問。
  「媽媽還有一線希望。我的憲法教授講得對。我們可以向聯邦法院請求人身保釋令。如果做得正確,可以命令州法院重新審判,或者釋放媽媽。搞不好我們一路打官司打到聯邦最高法院去。」琴妮說。
  「最高法院?那不是會很花錢嗎?」姨媽問。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去找華盛頓的律師。有經驗又離聯邦最高法院近。」華倫插嘴。
  「阿姨。你還相信媽媽是被冤枉的嗎?」
  「我相信。」
  「那麼,我們只有一條路:替媽媽平反。」琴妮說。
  姨媽從桌邊站起來,走到琴妮的身旁,用雙手環抱著她的肩膀。輕輕地說:「琴妮。我和姨父都會支持你們。」
  琴妮的兩隻大眼睛中,湧出了眼淚。

  註一:依美國學制,大學部四年,獲學士;法學院需大學畢業後始能申請入學,共讀三年,獲法學士學位。

第五章 好奇心

  自從赴上海旅遊回到美國首都華盛頓之後,林平一直都很忙。佔他時間最多的,是一件偷竊商業機密的民事訴訟。對造是原告。原告是一家全球性的藥廠。林平的客戶是台灣的永強公司,也相當有財力。美國那家製藥廠控告永強公司,指它派遣一位技術工程師到美國來假裝和美國公司談判合作計劃,却乘機偷竊美國公司的機密。所以美國公司便到聯邦法院去起訴,要求永強公司賠償損失。
  現在這件案子已經快要開庭審判。林平和助手們每天埋首在從對造索來的幾萬頁文件中,整理自己的思路和策略。
  祕書瑪莉告訴他,有一位琴妮小姐,從加州打來電話,希望與林律師談話。
  「糟糕。」林平心想:「我還沒有時間去研究她母親的事呢。」
  接通電話之後,林平誠實地告訴琴妮,自己最近很忙,還沒有機會去閱讀琴妮留下來的檔卷。
  琴妮的聲音,顯露她的失望。她只說:「林律師。我們不是在催你。但我必須要快快終止原來律師的委任,免得他再算我們律師費。希望您能了解我們的窘況。」
  「我了解。琴妮,我會儘快研究。一星期之內,我會回答你們。」
  掛斷電話之後,林平交待助理律師保羅,叫職員把那份檔卷製成雙份。兩人分頭閱讀。五天之內兩人討論案情。
  這幾年在這家事務所做合夥人,著實經歷過一些不同的案件,也遇到不同的人。以前做聯邦檢察官的時候,接觸的人也很多。不過有些不同。刑事案件的對象,是可能犯罪的人和他們的律師。很少會接觸到被告的家屬。從檢察官的角度,這些被告都是犯罪嫌疑人。
  做私人職業律師却時常接觸被告身後的人──他們的家屬和朋友。這些關心的人的痛苦是檢察官所不容易看到的。
  琴妮和華倫這兩位年輕人更是特別。很少遇到兒女替母親奔走伸冤的案子。
  而且這兩位年輕人,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看起來很傑出。教養出這樣的女孩,那位母親竟然會是殺人犯嗎?
  一般年輕人喜歡向前看,不愛檢討過去。他們喜歡做快樂的事,不願意回頭看過往的疾苦。可是這兩位年輕人,却不能克服痛苦的過去。因為他們的過往,仍然是他們的今日。因為他們母親正在坐牢。
  林平對琴妮和華倫,不禁油然生出同情。並且對他們母親李云的遭遇,也產生了好奇心。

第六章 檔案紀錄

  五天之後,保羅和林平聚在會議室中,在大圓桌上攤開李云案的檔卷文件。兩人討論從手上的資料裏獲得的了解。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快到聖誕節的那一星期,拉斯維加斯市的西南,靠中國城的附近,曾發生一件殺人案。在春山街的一條巷子裏的一幢獨院房屋中,有一位女子被殺。死者叫紀冰。法醫在驗屍時,發現被害的女子懷有四個月身孕。胎裏是一個男孩。
  警察清查死者生前的關係,發現她生前有一位同居的男人。被害的女子是亞裔,來自中國,年約二十三歲。生前同居的男人已經是四十多歲。女子身高約五尺八吋,以前在上海是學校的排球選手。同居的男人大約身高有六尺多。
  鄰居曾注意到這一對男女。他們在亞洲人中算是高個子,生活得好像不錯。
  那男子並不常出現,據說他在中國和台灣經商。
  檔卷中附有法醫的驗屍報告。紀冰是在家裡的飯廰中,被人用中式的菜刀,面對面砍死。一共砍了八刀,刀傷都在頭頸部和肩部。死者兩手也有傷痕,顯然是抵抗的結果。致死的一刀,把死者的前額從頭頂向下劈開。女子顯然面對廚房,被殺時向後跌倒,死亡時面向上。
  警察局的調查報告,指出死者的屋內,留有不少的指紋。其中有他同居男人的指紋,門栓上有被告李云的指紋。另有一些不明指紋,向聯邦調查局指紋科查證,竟然沒有結果。
  警察局查出,紀冰生前的同居男人,叫李桀敖。又發現李桀敖已婚,太太就是李云。
  清查他們在兇殺發生時行踪。警察發現,男人李傑敖有不在場證據。當時似乎他和他的兩個兒女在百貨商店購物,兒女也證實。但他的太太李云,却不能交待行踪。在調查過程中,她丈夫李桀敖曾經說他太太當時也一齊在百貨公司購物。但審判時在陪審團和法官的面前,李桀敖却更改供詞,表示太太並不在一齊,不見踪影兩個小時之久。
  警察在偵訊李云時,發現她的左手下臂上,印有一道齒痕。經過比對,齒印和死者紀冰的牙齒相符合。現場的大門門框木條上留有血漬,警察認為是被告李云受傷後所遺留。
  死者被砍殺時,血液會噴射到兇手衣服上。警察沒有找到血衣,認為李云在事後已洗淨或丟棄血衣。
  警察相信李云有殺害紀冰的動機:因為紀冰是李云丈夫的情人。
  現場沒有從外撞入的跡象,紀冰的錢財也沒有遺失。不過死者左手無名指上有帶戒子的遺痕,在現場却找不到那只戒指。核對房內所找到死者生前的照片,有兩張是和李桀敖合照。顯出紀冰左手無名指,曾帶有亮光閃閃的鑽戒,估計是四克拉的鑽戒。
  警方的結論,是李云因為爭奪丈夫而殺死紀冰。
  一九九四到九五年,內華達州警察局和地方檢察官,還沒有使用DNA科學測試。不過在法醫的報告中,說明紀冰的血型是O型。她腹中胎兒的血型是A型。法醫指出,李云的血型是A型。警局的調查報告中,指出在現場客廰靠前門的門框上沾有A型血漬,而在地氈上則沾有O型的血液。
  警察在飯廰餐桌枱布上,發現不少O型的血液。因為李桀敖也是O型血液,開始時警察曾經懷疑過他是殺手。不過李桀敖的不在場證據很堅固,而且有他兩位兒女向警方證實,所以警察就排除李桀敖,判斷這些是死者傷口噴出的血液。研判現場,警方就鎖定李云。
  於是地方檢察官對李云起訴一級謀殺罪,要求陪審團判她死刑。當時地方法院的檢察官叫尼爾遜,現在已經退休。
  李云起先委託一位華人律師為她辯護,這人叫程益。程益是個移民律師,沒有上法院的經驗。在開審之前,程益膽怯,另外介紹了一位猶太律師,叫柯恩,來主持辯護的工作。柯恩接過案件只不過一星期,法院便開庭審判了。
  在審判中,本來柯恩打算要李桀敖在法庭裏作證,說明他和他太太李云,以及兩個小孩,兇殺發生時在一齊購物。可是在法庭作證時,李桀敖竟然變卦,只肯說和兩個孩子當時在商場購物,却不肯說太太李云當時也在一齊。
  不知什麼原因,柯恩沒有叫兩位孩子,至少大女兒,那時十一歲多,到法庭來為媽媽作證。
  情急之下,辯護律師柯恩便叫被告李云上庭作證,企圖說明她那天的行踪。可是在證人台上,李云在檢察官的詰問之下,承認那時她的左手下臂,確實有兩排齒印。檢察官拿出齒印的照片,質問李云。她承認那是紀冰生前咬傷的。不過她解釋說,那是她在殺案的前一天,前往紀冰的家中去找她談判,希望紀冰放棄李云的丈夫李桀敖。兩人談得非常不愉快。臨走時,在客廳前和大門後,紀冰打了李云一記耳光。李云便抓著紀冰上衣的前襟。紀冰低頭咬傷李云的左手臂。齒印是這樣留下來的。
  「你也曾流血嗎?」當時的檢察官在法庭上問李云。
  「流過一點。但不多。」李云回答。
  「紀冰也在被你攻擊之後,流了血。對嗎?」
  「沒有。她沒有破皮,我沒有攻擊她。」
  「是嗎?這是警察局的調查報告,在大門內的地氈上,發現O型血液是死者的血跡。你還抵賴嗎?」檢察官的手上拿著報告,逼問李云。
  「她被殺的那天,我沒有去她家。」李云回答。
  就這樣,陪審團宣判李云謀殺紀冰。因為李云不是慣犯,以往沒有犯罪紀錄。所以陪審團免她死刑,判她無期徒期。


第七章 濟世熱忱

  看完手上的案件檔卷後,林平問保羅的想法。
  「不知道耶。」保羅回答:「二級上訴法院和州最高法院,都認為原來審判的法院沒有犯什麼錯。沒有非法冤枉人的現象。」
  「柯恩後來替李云做的上訴工作,都指責地方檢察官不公平,隱瞞了對被告有利的重要證據。」林平說。
  「檢察官失職確實是推翻原判的理由之一。我們看看柯恩怎樣寫他的上訴狀。」說著保羅就伸手去翻閱桌上的檔卷,尋找柯恩撰寫的上訴狀。
  「在這裡。」林平一面閱讀一面說:
  「柯恩指出:犯罪現場留有別人的指紋,檢察官沒有去深入調查。殺人兇器上沒有被告李云的指紋。相反的,那把菜刀的木柄上,留有被告丈夫李桀敖的一隻姆指印。這些都是可能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柯恩主張,檢察官有義務要告訴法院,却隱瞞不說。」
  保羅也看到這一段話。「可是上訴法院不肯採信這一段辯詞。我們看看法院怎麼說。」
  「在這裡。上級法院認為,這些證據只是可能對被告有利,但並非必然對她有利。所以檢察官不必向法院指出這些證據。內華達州的最高法院也同意下級法院的結論。」
  「你猜我怎樣看?保羅。我看地方的檢察官那時還曾隱瞞更多的證據。另外,我看這個辯護律師,自己也有問題。在審前一星期他才接下這宗案件,根本來不及準備。但毛病在哪兒?毛病是整個上訴,還是由柯恩全程辦理。他會講自己壞話嗎?他會承認自己失誤嗎?」林平說。
  「這樣看來,我們要重新調查這件老舊的殺人案。要聲請人身保釋令,有三個條件:第一,被告是無辜的。第二,當時的檢察官在審判進行中,有失職的行為。第三,辯護律師無能。滿足了這三項條件,聯邦法院才會調查內情。但這三項條件,不過是門檻。必需跨過去,才會吸引到聯邦法院的注意。這是一條非常艱難的道路。」林平下結論地說。(註一)
  「我們有空嗎?我們來得及辦這件案子嗎?」保羅懷疑地問。
  林平沉默一下,回答:「我們的時間不算什麼,真情才是重要的事。如果李云女士被冤枉而要坐一輩子牢,她的兩個兒女,也要痛苦一輩子。三個人的一輩子。我們花一點時間去追求真相,算什麼呢?」
  保羅搖搖頭,說:「好吧。由你決定。不過我佩服你;想不到經過這麼多年,你還保有當年在法學院做學生時的濟世熱沈。」

  註一:Engle v. Isaac, 456 U.S. 107 (1982).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