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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居留證件的西裔兒童

 沒有居留證件的西裔兒童
 

Reno v. Flores (1993)

◎ 陶龍生

  1984年夏天,珍妮‧伊莎特‧佛洛里斯(Jenny Isette Flores)在加州邊境的Ysidro城被美國移民官拘捕。十五歲的珍妮,原籍沙爾瓦多國(El Salvador)隻身拔足,經過墨西哥,進入美國國界。當時沙爾瓦多國有熾烈的內戰,老百姓陷入死亡邊緣。珍妮的母親頭一年已經逃難潛入美國,目前在洛山磯一位電視明星家幫傭。
  移民官員把珍妮運送到洛山磯,關閉在拘留所中。其中已有許多囚犯,男女老幼,擠住在拘留所中。
  前一年(1983年),移民局採納新政策,規定被拘捕的未成年的兒童,必須交由親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養,其他人一概無權照看。如果父母不出現或沒有父母,小孩便無限期地被拘留(移民法規CFR 242.24)。
  珍妮的母親已經在洛城,但不敢出面。因為移民局正打算抓她,把她們母女一齊驅逐出境。那項新法挸表面上是保護兒童,不讓生人冒領他們,其實是誘惑他們的父母,將他們一併驅逐出境。
  與珍妮同時關進拘留所的,另有一些男女少年,其中一位名叫瑪麗亞(Maria),十六歲,也是沙爾瓦多逃來的難民,在德州邊境被捕,送來洛城拘留。
  珍妮的母親在好萊塢明星家工作,明星名叫艾德‧亞斯納(Ed Esner)是在電視連續喜劇「瑪麗泰勒摩」(Mary Talor Moon Show)中的要角,很有名氣。亞斯納知道內情,便前往拘留所去探望珍妮。管理員不准他們見面,但亞斯納看到拘留所的情況。那是一幢1950年代建築的破舊「汽車旅館」(Motel),移民局以低價買下。用鐵欄杆包圍,屋內陳舊不堪,成年人和兒童關在一起,男女混居,被嚴格管束,官員隨時可以處罰他們,每天晚上命令男女脫光衣服,被官員搜索,完全沒有隱私,小孩、尤其女孩,沒有安全保障。兒童被長期關閉,沒有教育,也沒有健康關注。
  亞斯納看到這種情形,便約請律師,請他們設法營教珍妮和這些兒童。
  1985年,律師約請四位兒童,以珍妮為首,瑪麗亞也參加,作為共同原告,代表所有處境相同的兒童,控告美國政府,指移民局非法拘留這些沒有父母陪伴的兒童,違反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的「正當程序」(『……政府不得拒絕任何人正當程序……而剝奪其生命、財產或自由』。)
  訴狀中詳細描述幾位原告兒童的處境,拘留所的惡劣和他們的絕望,要求移民局釋放他們給父母、監護人、或由法院授權的成年人、交給適當的處所照顧他們。
  接到訴狀後,聯邦法官在九天之後就命令移民局釋放他們,或移送給有執照的輔育機構。司法部代表被告政府,出面反抗,並上訴到高等法院,要求撤銷第一審法官的命令。政府主張,美國憲法不保護「未持有居留證件的外國兒童。(Undocumented alien children)」,沒有居留證件的外國人,不受憲法的保護。
  案件在聯邦高等法院(第九巡迴區)聽證,辯論多次,最終由全院法官(en banc)合議,判決原告勝訴,維持初審法官的命令,將孩子們放送給合格的人士或機構去撫育和教養。見Flores v. Reno 934 F.2d., 991 (1990)。
  移民局還是不服,再上訴到最高法院。三年之後(1993),最高法院判決,認為沒有居留身份而又沒有父母帶領的兒童,沒有憲法的權利要求政府釋放他們,除非有父母或合格的成年人出面領養照顧。至於認領的條件和程序,最高法院發回給原審初級法官,指示由他規劃。Reno v. Flores, 507 U.S. 292 (1993)。
  案件發回到地方法院,法官叫兩方提議解決方法,延誤到1997年,政府與原告(小孩)的律師終於和解,政府答應拘留兒童不超過二十天,並且不為難前來認領的父母、監護人、親戚(叔伯)和法院認可而有執照的輔育機構。這就是迄今有拘束力、有法律效果的Flores Settlement。
  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法院的判決確認:在美國境內的外國人,不論有沒有居留證件,都是憲法文字中的「人」(Person),因此受到憲法的保護。沒有父母陪伴而無居留身份的兒童,也受保護,但政府可以規範他們被釋放的程序,以保護他們的安全。然而政府不可拘留他們超過二十天。
  按照移民法和法院判例,移民問題是民事裁決,不是刑事審判;「驅逐出境是民事決定,不是刑罰。」Fong Yue Ting v. United States, 140 U.S. 678 (1893)。對付難民尋求庇護,是行政處分,也不是刑事審判。拒絕難民申請庇護,並不表示難民是犯罪的人。Refuge Act of 1980, INA 101 (A) (42)。
  美國是法治國家(The Rule of Law)對於入境而沒有拘留證件的兒童(Undocumented Minors),已經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各級法院判決、和二十年的成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聯邦政府與珍妮的約定(The Flores Settlement)。
  如果守信用地遵守法規、法院判決和約定,便不至於落到今日的窘況——無限期地拘留二千多名西裔兒童、甚至不知百名嬰兒和女童的下落!
    (作者曾任法學教授,現為華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