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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龙生法庭小说《华人与美国法律》(连载之十一)




「我佩服華人的勇氣和勤業精神。」 “I admire their (the Chinese)courage and work ethic.”
            ——利兰·斯坦福(Leland Stanford,斯坦福大学的创建人,1867)

(连载之十一)
三十一章 金洋銀行的厄運
Golden Pacific Bank v. FDIC (1992)
  在紐約市曼哈頓的中國城,曾經有一家華人經營的銀行,名叫金洋銀行(Golden Pacific National Bank),它是聯邦政府的財政部和中央聯準會批准的全國性銀行。也曾是華人在美國東岸最成功的銀行。它的董事長兼總經理,名叫約瑟夫‧莊(Joseph Chuang)。
  銀行的規模很大,顧客眾多,華人顧客特別踴躍。不但如此,金洋銀行與紐約財經界的鉅型公司也時有來往,並向「避險基金」融資,看來經營得非常成功。
  1985年6月17日,突然「禍從天降」——下午一點鐘,進來三位衣著整齊的男子,自稱是聯邦政府的官員,逕上銀行大樓三樓的豪華辦公室,要求會見董事長莊先生。各人出示名片和一份政府公文,原來他們代表華府聯邦政府財政部的「錢幣管理局」(Comptroller of Currency),交給莊董事長的文書,是財政部頒發的行政命令,授權他們突擊檢查、訊問和搜索金洋銀行的重要資訊和文件。
  莊董事長表示,辦公室內並不儲存文件,便帶領三位官員上到四樓,進入副總經理辦公室。銀行的女性副總名叫特瑞莎‧薛(Teresa Shieh)。三位官員命令銀行的主管交出所有的重要財務和業務資料,並且當場查扣其中一些文件,封閉她的辦公室和儲藏櫃。當晚官員將銀行封閉。
  政府官員追蹤的對象,是金洋銀行在過去幾年公開發售的定期存單(Certificate of Deposits,簡稱CD)。這種存單用黃色紙張印刷,註明金額、利率和期限,並規定不准交易流通。每一張單據面值十萬美金,利率為百分之8到百分之10。在當時,這是非常高的利率(市場CD的利率約百分之3至百分之4)。一旦發行,顧客們趨之若騖,在紐約的華人間,甚至其他城市的華人社區都非常暢銷。大家稱這種定存為「黃單」。1980到1985年,銀行發行了兩億美元的「黃單」。
  1985年,三個月之內金洋銀行在紐約出售了價值美金一千七百萬元的「黃單」,在其他城市也賣出一千五百萬元的定存單。聯邦政府錢幣管理局現在專門調查「黃單」,是因為官員們接到祕密情報,懷疑金洋銀行的儲備金不夠,不能負擔支付「黃單」和償還一般普通存戶的責任。
  聯邦法律規定,銀行必須對存戶的金錢保持相對額度的儲備金,否則便視為虧空。
  調查員認為金洋銀行的儲備金不夠應付它的債務。莊董事長則表示,銀行持有不動產和有價證券,變賣之後,足以應付所有的債務,包括對「黃單」到期時的支付義務。
  兩方爭執了四天。不幸消息外洩,市場獲知政府正在調查金洋銀行的財務,銀行有倒閉的危險。於是大批存戶顧客驚恐地到銀行要求提款,發生「擠兌」的緊急現象。
  約瑟夫‧莊和特瑞莎‧薛,兩位負責人,解釋「黃單」並不是「定存」,而是顧客對銀行投資的憑證,而銀行對投資人沒有償還義務,所以對於他們「投資」的金錢,銀行不必儲備相對的基金。這項解釋,其實是惹禍上身。
  雖然「黃單」都沒有到期,持有人還不能要求兌現,但一般普通存戶卻可以隨時要求提領他們的存款。幾千位顧客湧來提領現金,真的造成金洋銀行欠缺資金的危機。
  6月21日,財政部見勢不妙,下令關閉金洋銀行,宣佈它已經虧空(Insolvent),將銀行的管理和全部資產,交給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接管。FDIC保障銀行存款帳戶,在法定的額度之內,將來會對存款人理賠。但它必須整理帳戶,清理銀行的資金和產業,作為理賠的資金來源。
  調查員從金洋銀行的文件和紀錄中,發現一些新問題。原來只是懷疑銀行對於發行的「黃單」,儲備金不足,但慢慢地從文件中,他們發現銀行負責人有誤用或侵吞金錢的嫌疑。
  莊董事長是位執業律師,事務所也設在銀行三樓,使用銀行設備,雇用的秘書和職員,支用銀行的薪金。
  銀行擴建新大樓,大樓的所有權在莊夫人,建築公司的老闆也是莊夫人。銀行租用附近的場地開設自助餐廳,要求員工必須去用中餐,而餐廳老闆也是莊夫人。
  前一年金洋銀行在台北市看中一棟大厦,當時是「芝麻酒店」,銀行投資四百萬美元買下大樓的產權,事後卻發現原屋主已經賣出了樓中許多套間,成為個人買主的公寓住戶。這些住戶拒絕與新房主金洋銀行合作,不肯遷出,成為「釘子戶」,使得金洋銀行進退兩難,酒店大樓變成失敗的投資。
  FDIC發現這些問題之後,便把搜到的證據轉交給聯邦檢察官。於是金洋銀行的財務問題,引發兩位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7月2日,約瑟夫‧莊出現在記者會,宣稱他和他太太絕對沒有濫用公款,並保證銀行擁有的資產變賣以後,足夠償還債務和退還所有存戶的金錢。他批評聯邦政府沒有理由沒收金洋銀行:「他們突然取走我的銀行,沒有道理。」
  7月6日上午,FDIC要求莊董事長接洽社區其他銀行,設法出賣金洋的資產。當天下午3時30分,FDIC宣佈,已經主持將金洋銀行轉賣給匯豐銀行(Hong Kong Shanghei Bank),賣價共六千七百萬美元。
  六小時之內,莊董沒有時間或機會處理銀行的善後。
  1986年,FDIC對存戶和債權人退款或賠償了總計一億二千四百萬美元。到1995年,FDIC出賣金洋銀行所有的資產,不但沒有虧本,而且賺回了二千四百萬美元當作利息金,支付給FDIC自己。
  所以金洋銀行雖然有不良的投資,管理相當粗糙,出售「黃單」的收款沒有入帳,但其實並沒有虧空。
  1987年5月19日,檢察官起訴約瑟夫‧莊和特瑞莎‧薛兩位負責人,指控他們四十八項罪名,包括對調查員作不實的陳述、挪用公款、未經政府許可發售「黃單」定存、使用郵電從事詐欺等等。
  其中「不實的陳述」便是他們情急時,對官員解釋「黃單」是投資而不是定期存款。
  1987年7月,法院開庭進行審判時,被告莊某的主要抗辯,指1985年6月17日,財政部的三位官員進入金洋銀行,取得和搜索文件的行為違反美國憲法,他們沒有使用法院頒發的搜索票。因此法院不應該答許他們取得的文件和證據,被檢察官在法庭中使用和展示給陪審團。
  主審法官在法庭中駁回了他們的辯論,讓陪審團看到這些不利的文件。
  8月1日審判完結,陪審團宣判被告有罪。隨後法官判被告各五年徒刑,罰款美金二十萬元。
  1990年2月20日,紐約州法院取消約瑟夫‧莊的律師執照。
本案是Golden Pacific Bank v. FDIC, No. 03-6194 (2004);United States v. Chuang, No. SS-87, CR-440, 696 F. Supp. 916 (S.D.N.Y. 1988)。
  金洋銀行和莊董事長履次上訴,全部失敗。
  2008年美國遭受金融風暴,次年FDIC在全國各地接管面臨倒閉的三百家銀行。
  這些銀行都是購買「有毒的房屋貸款」(Toxic Mortgage)而虧空。FDIC賠償存戶的損失,總值超過十億美元,「羊毛出在羊身上」,終究是聯邦政府的資金,也就是納稅人的錢。這些倒閉的銀行負責人,卻沒有被政府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沒有一個人被起訴、判罪和坐牢。
  金洋銀行並沒有虧空,它和它的主人,卻落到不同的悽慘下場。□

第三十二章 沒有屍體的殺案
Tu v. State of Maryland (1993)
  葛里哥萊‧杜(Gregory Tu)和女子麗莎(Lisa)在馬里蘭州愽多馬克同居超過10年。杜先生曾經營餐館,卻不甚成功。麗莎是一家中國餐館的帶位小姐,在華人社區相當活躍。杜先生年五十八歲;麗莎年四十三歲。
  1988年7月中旬以後,雇主和朋友們不見麗莎的踪影。杜先生向朋友解釋,7月13日女友搭聯合航空班機,從鄰州維吉尼亞的「杜勒斯」國際機場,飛往舊金山去看朋友。然而有時杜先生又說,麗莎已回台灣渡假。
  有朋友心生疑竇,向警局舉報。
  幾星期後仍不見麗莎的踪影。警察局也開始懷疑,派警探去詢問。杜先生堅持麗莎出外旅遊,無法取得聯絡。警探調查麗莎的手機紀錄和銀行帳戶,發現在7月3日,帳戶中的存款被提領美金四萬四千元,以後便沒有任何進出。從7月13日以後,麗莎的手機出現幾通朋友的來電顯示和留言,沒有撥號回話的紀錄,甚至沒有聆聽語音留言的記錄。
  警探們找到航空公司的票務資料,7月14日購買機票的旅客中,確實有名叫麗莎的女性。警探們便決定從搭乘同架飛機的其他旅客中去尋求答案。
  同時他們發現,7月16日杜先生曾出錢雇用一輛收集垃圾的卡車,從他住處拖走一張長沙發,這張沙發被送往廢物焚化爐,當場燒成灰燼。
  兩個月以後,9月7日,警探們從法院取得搜索令,進入杜先生屋中全面搜索,從樓下的卧室地毯上測出血液反應,而麗莎向來睡在這間卧室的長沙發上。警方並從衣櫃中找到長沙發的布套,上面也有血液反應。此外,警方還搜出兩把利刀及一把手槍。根據紀錄,杜先生在5月間買到這把手槍。
  犯罪現場調查員從地毯和布套上採集到血液樣本,收集在實驗室。警探們決定尋找麗莎的近親,希望找到含染色體基因品質的血液,對比之後,也許可以證實採集的血跡,是不是麗莎的血液。
  法院頒發的搜索令授權警察可以搜集任何屬於麗莎的物品,以及與麗莎的失蹤或死亡有關的證據。搜索令的範圍後來在法庭審判中,變成爭執的問題。
  警探們持法院命令到杜家時,杜先生不在家。進行搜索時,家中電話忽然鈴聲大作。警探接聽,是拉斯維加斯一家租車公司要求杜先生付款。警探們發現杜先生已逃往拉斯維加斯,便立刻聯絡當地警局,協助追緝葛里哥萊‧杜這個人。因為疑犯有逃亡之虞,警察取得法院的拘捕令,派兩位警探飛往賭城去追捕杜先生。循租車行的線索,當地警察在一家旅館中捉到杜先生,並當場搜索他的房間,取得七樣物品,包括他的公事包。
  馬里蘭州派去的兩位警探於9月11日將杜先生押回。檢察官決定起訴他謀殺麗莎。
  檢察官面對的是極為複雜的問題——沒有屍體,如何證明謀殺?
  幾百年來,傳統刑法中,殺人罪必須看到被害人的屍體。有句拉丁法諺:「要拿出死屍來」(Corpus Delicti)。所以檢察官通常等待到警察找到屍體,法醫驗屍,查明死因之後,才進行起訴的工作。
  除了法律傳統,還有現實問題。沒有屍體,便不知死因;找不到線索,沒有物理證據、沒有毛髮或兇手遺留的痕跡、沒有血液,更沒有目擊證人。也就是說,完全欠缺殺人的直接證據。
  另兩位警探被派遣到台灣去尋找麗莎的直系血親,採集血液樣本。他們找到麗莎的妹妹,採到血液樣本,匆匆回到馬里蘭州。比對之下,他們相信,杜家地毯和布套的血液,若不是麗莎的,便是她直系親屬流出的血液。那間卧房只有麗莎使用過,當然便是她的血液。
  法院將被告羈押在拘留所中。1992年開庭審判。
  檢察官提出三種證據。第一,1988年7月14日麗莎沒有登上聯航客機;第二,被告有殺人的動機;第三,被告的行為動態反映他曾殺人。
  證明一位旅客曾搭乘客機很容易;證明她買票後沒有上飛機,則困難得多。警探們找到7月14日的乘客中,有兩位被排在麗莎的座位兩側。兩位乘客被傳喚到法庭作證,兩人都記得,中間的座位沒有乘客入座。
  辯護律師則找到一位聯航的職員,她表示記得7月14日在機場櫃台,曾幫一名很像麗莎的女旅客劃位。
  然而一旦坐入法庭的證人席,這位職員突然變卦,表示已記不清楚。
  麗莎既然沒有出外旅行,那麼家中的血跡、被丟棄的沙發床、被告的手槍都成為殺她的間接證據,在法庭中被一一提出。
  第二點是動機。杜某從麗莎的銀行帳戶中提走四萬多元,被她發現。另外,被告曾告訴朋友,知道麗莎在外另有情人,兩人因此經常吵架。
  第三點是被告的行為,9月初前往拉斯維加斯之前,杜先生告訴朋友,他要到賭城去尋找麗莎。
  警探們在賭城旅館房間中找到杜先生嫖妓和賭博的證據。另外,根據他公事包中的一張名片,警探們找到當地一家餐館。杜某曾經向餐館求職,自稱姓王,可得出他曾設法在賭城隱名埋姓的證據。
  辯護律師曾竭力反對法庭准許檢察官使用在賭城搜取的物品,並在陪審團前證明被告的謊言與逃逸動機。他們主張,在賭城旅館中的搜索已遠遠超過原先領取的法院搜索令所界定的範圍。
  主審法官駁回辯護律師的異議。讓陪審團看見並聽取全部證據。
  1989年11月,經過二十多天閉門討論,陪審團報告主審法官,宣判被告葛里哥萊‧杜犯一級謀殺罪。法官隨後處他無期徒刑。
  被告的律師立刻上訴,理由是:拉斯維加斯旅館中的搜索,超出法院搜索令的範圍,非法搜索,因此搜獲的證物,不應該在法庭中展示給陪審團看,因而影響他們的決定。
  1992年9月,馬里蘭州高等法院同意辯護律師抗爭的論點,撤銷原判,命令重新開庭審判。
  同年12月,地方法院開庭重審。同樣的證人和證據,刪除檢察官的第三項理論(被告事後的逃避行為)。新組成的陪審團判決被告犯二級謀殺罪(欠缺預謀殺人的證據,但他殺了麗莎)。法官判被告三十年有期徒刑。
  1994年,被告再上訴失敗。
  找不到屍體,仍然可以證明謀殺,是傳統刑法觀念的突破。
  本案是Tu v. State, 631 A.2d 110 (1993);Tu v. State, 336 Md. 406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