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龙生法庭小说《华人与美国法律》(连载之十二)

「我佩服華人的勇氣和勤業精神。」 “I admire their (the Chinese)courage and work ethic.”
——利兰·斯坦福(Leland Stanford,斯坦福大学的创建人,1867)
(连载之十二)
第三十三章 政治外行
United States v. Hsia (1998)
United States v. Hsia (1998)
1992年到1996年,柯林頓(Clinton)完成第一任期總統,準備競選連任。他的副總統是高爾(Gore)。柯林頓在頭四年任期中,做得不錯,所以有希望連任,而高爾則有將來出馬競選次屆總統的準備。柯林頓對華人相當友善,所以一些在社團中活動的華人,也想幫助總統。
洛山磯有一位女士名叫瑪麗亞‧夏(Maria Hsia),在社區甚為活躍,從事協助新移民適應美國生活的工作,稱為「移民顧問」。1996年,也就是總統競選連任的那一年,高爾積極進行助選活動,多面籌款。當時民主黨內的財務委員會由黃建南(Joha Huang)領導。黃也是華人。瑪麗亞‧夏與黃建南合作,在華人圈內募款,夏女士的方法是向她周圍的新移民收集政治獻金,匯集成許多筆,套上自己或別人的姓名,捐贈給民主黨總部或高爾的基金。她顯然知道沒有合法身份的新移民不可出面從事政治活動。
夏女士擴展她的活動圈,向佛教信徒游說。洛山磯市郊有一座寺院,稱為「西來寺」,是美國境內最具規模的佛廟。當初建寺時,曾遭地方的居民反對,寺廟的居士們了解,在美國推動大型事業,需要敷衍政治人士。於是夏女士成功地說服西來寺的人員,參加政治募款活動。同樣地,她把收集的捐款分成許多筆,套上自己或別人的姓名,捐給高爾的競選團隊。
民主黨總部對夏女士的努力,相當感激。1996年初夏,副總統候選人高爾親自訪問西來寺,感謝和號召信徒。
宗教團體的組織,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免稅的身份。西來寺便具有國稅局授與的免稅身份(稱為501C身份)。但501C團體不准從事政治活動,更不能提供政治獻金。
沒有合法身份的新移民,也不能提供政治捐款。
西來寺的盛舉,引起軒然大波。
1996年11月,柯林頓當選連任,高爾也連任副總統。然而在1997年,司法部對募款的幾位華人,提起公訴。夏女士是其中一位被告。
起訴書列舉瑪麗亞‧夏六項罪名,包括欺騙美國政府選舉委員會(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和移民局,並在調查期間作不實的陳述。夏女士的律師曾竭力挑戰法院的判決理由,一審失敗後,上訴也失敗。她被判有罪、緩刑和罰款。
另一位華商名叫查理崔,在阿肯色州小岩城開店。柯林頓曾任阿肯色州的州長,與查理崔偶然相識。1996年,崔拿著兩個信封,前往總統競選分部,交給當職的助手。信封中裝有四十五萬美金的支票和匯票,載有不同的簽名。職員們核對這些票據,發現姓名雖不同,簽名的筆法卻似乎出自一人之手。他們便把票據全部退還給查理崔。後來司法部調查他,發現這些捐款來自許多人,有些身份不明,另有一些沒有合法身份。查里崔被起訴,罪名是意圖欺騙美國選舉委員會。起訴之後,崔逃遁到中國一段時間,後來回到美國,1998年被法院宣判有罪,判處三年緩刑。
副總統高爾對於前往西來寺,表示後悔,承認是一項錯誤。
陪他前往的隨員之一,是民主黨財務委員會的領導黃建南。後來發現,黃建南曾從印尼募到幾筆鉅款,算是選舉捐款。他的紀錄,是曾募到美金三百四十萬元,但經過調查金錢的來源,被退還了一半以上,因為捐款人的身份不明。由於印尼匯來的捐款,是外國來源,為美國選舉法所禁止,後來黃建南也被起訴判刑。
這些案件是United States v. Mari Hsia, 24 Fed. Supp. 33 (DDC, 1998);United States v. Hsia, U.S. Court of Apperals (DDC, 1998) No. 98-3114-3125 (1998);United States v. Trie, 21 F. Supp. 2017 (DDC, 1998)。□
洛山磯有一位女士名叫瑪麗亞‧夏(Maria Hsia),在社區甚為活躍,從事協助新移民適應美國生活的工作,稱為「移民顧問」。1996年,也就是總統競選連任的那一年,高爾積極進行助選活動,多面籌款。當時民主黨內的財務委員會由黃建南(Joha Huang)領導。黃也是華人。瑪麗亞‧夏與黃建南合作,在華人圈內募款,夏女士的方法是向她周圍的新移民收集政治獻金,匯集成許多筆,套上自己或別人的姓名,捐贈給民主黨總部或高爾的基金。她顯然知道沒有合法身份的新移民不可出面從事政治活動。
夏女士擴展她的活動圈,向佛教信徒游說。洛山磯市郊有一座寺院,稱為「西來寺」,是美國境內最具規模的佛廟。當初建寺時,曾遭地方的居民反對,寺廟的居士們了解,在美國推動大型事業,需要敷衍政治人士。於是夏女士成功地說服西來寺的人員,參加政治募款活動。同樣地,她把收集的捐款分成許多筆,套上自己或別人的姓名,捐給高爾的競選團隊。
民主黨總部對夏女士的努力,相當感激。1996年初夏,副總統候選人高爾親自訪問西來寺,感謝和號召信徒。
宗教團體的組織,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免稅的身份。西來寺便具有國稅局授與的免稅身份(稱為501C身份)。但501C團體不准從事政治活動,更不能提供政治獻金。
沒有合法身份的新移民,也不能提供政治捐款。
西來寺的盛舉,引起軒然大波。
1996年11月,柯林頓當選連任,高爾也連任副總統。然而在1997年,司法部對募款的幾位華人,提起公訴。夏女士是其中一位被告。
起訴書列舉瑪麗亞‧夏六項罪名,包括欺騙美國政府選舉委員會(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和移民局,並在調查期間作不實的陳述。夏女士的律師曾竭力挑戰法院的判決理由,一審失敗後,上訴也失敗。她被判有罪、緩刑和罰款。
另一位華商名叫查理崔,在阿肯色州小岩城開店。柯林頓曾任阿肯色州的州長,與查理崔偶然相識。1996年,崔拿著兩個信封,前往總統競選分部,交給當職的助手。信封中裝有四十五萬美金的支票和匯票,載有不同的簽名。職員們核對這些票據,發現姓名雖不同,簽名的筆法卻似乎出自一人之手。他們便把票據全部退還給查理崔。後來司法部調查他,發現這些捐款來自許多人,有些身份不明,另有一些沒有合法身份。查里崔被起訴,罪名是意圖欺騙美國選舉委員會。起訴之後,崔逃遁到中國一段時間,後來回到美國,1998年被法院宣判有罪,判處三年緩刑。
副總統高爾對於前往西來寺,表示後悔,承認是一項錯誤。
陪他前往的隨員之一,是民主黨財務委員會的領導黃建南。後來發現,黃建南曾從印尼募到幾筆鉅款,算是選舉捐款。他的紀錄,是曾募到美金三百四十萬元,但經過調查金錢的來源,被退還了一半以上,因為捐款人的身份不明。由於印尼匯來的捐款,是外國來源,為美國選舉法所禁止,後來黃建南也被起訴判刑。
這些案件是United States v. Mari Hsia, 24 Fed. Supp. 33 (DDC, 1998);United States v. Hsia, U.S. Court of Apperals (DDC, 1998) No. 98-3114-3125 (1998);United States v. Trie, 21 F. Supp. 2017 (DDC, 1998)。□
第三十四章 超急切的追訴
United States v. Lee (1999)
犯罪發生後,警察應該急切地偵查,偵緝完畢,再把證據提交烚檢察官。而檢察官負責淘汰沒有價值或不能使用的證據,如果證據不夠充份,應該叫警察再偵查,發掘更多的證據。因此,檢察官可以說是把守法院的第一道防線。
「超急切」(Overzealous)意指過份急切地辦案,證據不足還不肯放手。
1992年蘇維埃聯合共和國崩潰,一夕間喪失對東歐的控制,衛星國家紛紛獨立,只剩下本土的俄羅斯。冷戰到此結束。
美國情報人員開始注意中國,擁有原子彈、太空衛星和龐大軍力的中國,變成美國軍方和情報系統的假想敵。
1993年,國防部和中央情報局根據情報,認為中國正在發展新型的核子彈頭,他們叫它是「聰明炸彈」(Smart Bomb)和核子彈頭(W-88)。
政府官員懷疑中國偷竊了美國的核子祕密。能源部的維安人員認為設在新墨西哥州的羅斯‧阿拉摩國家實驗室(Los Alamo National Laboratory)(下稱「實驗室」)可能洩露核子祕密。實驗室是研究核子武器的高度祕密機關,屬於能源部管轄。
實驗室的保安人員和能源部的官員共同偵查。他們作出結論:洩密的人員必定是在職的華裔科學家或工程師。這個人持有高層次的安全許可(High Clearance)。
聯邦調查局參加調查。聚焦於實驗室內部,而且逐漸集中在一位工程師身上,也就是說,調查人員同時忽視了百名,甚至千名可以接觸這種祕密,卻不屬於實驗室的人。
這位被集中調查的核子工程師名叫李文和,在實驗室的X部門工作。X部門是極機密的單位。李文和在這個單位工作了二十多年。
調查局的出發點在於,有犯罪行為(偷竊祕密)卻找不到犯罪的嫌疑人,於是他們開始懷疑李文和。
1994年中國派遣一批科學家訪問美國。訪問團抵達實驗室,實驗室的官員在會議廳招待他們,聽取簡報。這時,沒有被邀請的李文和竟然進入會議室,與中國訪問團的領導人握手寒喧。他的外籍同事和老闆都相當吃驚。
原來幾年前李文和到北京時,曾在旅館中結織這位中國科學家,這件事他沒有向實驗室報備。
調查幹員發現,從1993年起,李文和開始使用電腦操作,把高度機密的資訊轉到保密度較低的儲備檔卷,又把其中「機密」的標示刪除。到他離職時,已從高度保密(SRD紅色標示)檔案中下載三百多宗資訊到普通電腦檔(綠色標示),而他這項行為原因不明。
因此調查幹員鎖定李文和。1995年,調查局指派六十名幹員進行調查工作。三年之內,幹員們訪晤了一千人次,搜查了一百萬件電腦資料,媒體得到消息,奔走傳播。
1999年3月6日,《紐約時報》頭版刊載兩則新聞,報導調查的詳情,並且指出嫌疑犯是李文和,強調這是一件間諜案。3月10日,新墨西哥州的主要報紙《阿玻寇豈日報》(The Alburqurque Journal)報導,李文和已被實驗室開除,政府正在調查他是否間諜。
這也顯示,政府裡有人洩露調查的內情。
李博士在X部門工作多年,1998年12月23日,實驗室將他解職——就在《紐約時報》揭露消息的第三天。
12月10日,聯邦檢察官起訴李文和,控告他五十九項罪名。法律根據是「原子能源法」(Atomic Energy Act, 42 U.S.U. § 2276),要求法院處刑二十年到無期徒刑。
起訴書指控他下載高度機密文件,意圖傷害美國或使外國取得戰略優勢。但起訴書沒有指被告是間諜,也沒有指控他把下載的祕密傳給外國政府。
究竟間諜事件是否實際發生,調查局還沒有答案。現在的局面與開始時相反;現在政府鎖定了犯罪嫌疑人,卻找不到犯罪內容。
起訴之後,必須提訊(Arraignment)被告,把被告帶到法官面前,由法官問明他姓名等身家資料,告訴他所面對的罪名,以及決定怎樣處分被告——讓他交保在家等候開庭,還是羈押被告。
在法庭裡,檢察官堅持應該長期羈押李文和。主審法官表示,被告有權要求保釋,除非有特殊原因,法院應該讓被告交保。「也許將他禁足在家,等候開庭」法官說。
「法官。」檢察官表示異議:「政府已安排證人,說明不能交保的理由。」
兩位證人前後上庭作證。第一位名叫史提芬‧楊格(Stephen Younger),國家實驗室主管原子武器的副所長。楊格說:「李博士從實驗室電腦下載的資訊,如果落入他人之手,可能會改變全球的核子均勢。」
第二位證人名叫保羅‧羅賓生,另一所國家實驗室(Sandia National Laboratory)的主管。他對法官說:「當考慮禁閉李博士的條件時,法官,我相信,你面對的是用國家作賭注的決定。」
聽到專家們這般嚴重的警告,法官勉強地命令,將被告羈押候傳。
李文和被加上手銬腳鐐,關入拘留所,獨居囚室,與外界隔絕,一關就是兩百六十七天。
科技界人士質疑這件起訴的聲浪越來越大。許多專家認為,李文和下載的資訊並不是高度機密的資訊,其實許多國防工業的公司,都持有這些保密資料。參議員里查‧布萊恩(Richard Bryan)便說,檢察官大概可以在五百四十個政府單位中找到這種資訊。
當檢察官起訴李文和的同時,他的律師到聯邦法院去控告政府三個部門——司法部、能源部和聯邦調查局——指它們違反「隱私保護法」(The Privacy Act, 5 U.S.C. § 52a)。這些機構非法洩露刑事調查細節,傷害李博士的私人權益。這是民事訴訟,在華府聯邦地方法院進行。
律師使用法律程序調查洩祕的政府官員。行政部門的官員卻三緘其口,而媒體則繼續傳播有誹謗傾向的報導。
李文和的律師說服法官,傳喚幾家主要報紙和電視台的記者,盤問他們新聞的來源。五位記者拒絕出席回答問題,理由是保護消息來源,維護新聞自由。
10月3日,法官一怒之下,判這些記者藐視法庭罪,命令這五位記者每天分別繳納五百元罰金,直到他們肯回答問題為止。
報館和電視台替記者們上訴。華府的聯邦高等法院則駁回他們的上訴,認為法庭的程序和訴訟當事人的權益,比新聞自由更重要。高等法院維持地方法院藐視法庭的原判,命令五位記者回答問題,或者每天繳納五百元罰金。
被關在監獄中的李文和不見天日,每天只准在監獄範圍內散步一小時,其餘時間關在牢房中,除了被調查員審問之外,不准講話。
調查員們對他威逼利誘。這時外界的風聲甚緊,國會開始對李文和案聽證,輿論對李文和轉為同情,而調查局找不到一絲證據去證明他是間諜。科技界的專家皆認為中國有能力發展W-88彈頭,無須偷竊美國的祕密,況且李文和下載的電腦資訊,並非了不起的機密。
最後,檢察官逼李文和自白,承認自己是間諜,草草結束此案,以維持顏面。
調查員更威脅李文和,除非他自白,否則將來必定會判他死刑,。
2006年5月,檢察官無法逼被告自白,又苦無證據在法庭中說服陪審團,走投無路,便與李文和的律師談條件。如果李文和只承認一項罪名——非法下載實驗室電腦中的資訊,政府答應撤回另外五十八項起訴的罪名,並建議主審法官對被告從輕發落。
2006年6月2日,被告在法庭中向法官表示,承認一項罪名。檢察官報告,撤銷另外五十八項罪名。法官判被告一項下載資訊的罪名,徒刑等於被告已經被禁閉的天數——兩百六十七天。稍後法官當場釋放被告,並向他道歉,當時命令羈押他,基於政府證人在法庭中誇張不實的證詞。法官對被告說:
「對於政府不公平對待你,我誠懇地向你道歉,李博士。……這是我們國家的窘困,作為這個國家的公民,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覺得羞愧。」
本案是United States v. Lee, Criminal No. 99-141 (1999);Lee v. Department of Justic, et al Civil Action No. 99-3350。
在華府雙管進行的民事訴訟中,政府也與李文和談妥和解,新聞界也參加了這項和解。政府支付李文和的訴訟費用達美金九十萬元,而媒體支付美金七十五萬元,李文和答應撤回民事訴訟。
政府和媒體為了顧全面子,支付的金錢稱為「訴訟費用」,不是賠償損失,所以等於沒有認錯。媒體在這點相當聰明,那五位拒絕回答問題的記者,每天各繳五百元罰金給法院,案子拖下去,媒體的損失更大。七十五萬還算便宜。
李文和案的歷程,或許可以在政治層面另作解讀。
1999年是美國總統的大選年。柯林頓總統任期屆滿,民主黨提名現任副總統高爾為候選人。前兩年,有幾位政客希望成為下一任的副總統人選。其中最有希望的,是比爾‧理察森(Bill Richardson)。理察森曾任美國駐聯合國大使,是新墨西哥州出生的西語裔傑出政治人物。當李案發生時,理察森是能源部長。中國偷竊原子祕密的謠言一旦出現,共和黨的政客和支持共和黨的媒體便開始操作,目的是打擊理察森,並且打算在競選期間,用中國做假想敵,刺激選民的危機意識,倒向共和黨。
內幕官員不斷地洩露調查過程的細節,也另有目的。
實驗室由理察森管轄,其中爆出間諜事件,造成他的名聲受損。最終民主黨沒有提名他為副總統候選人。高爾選擇李伯曼為副總統候選人,然而猶太人李伯曼對西語族裔選民欠缺號召力。當年11月2日,全國大選,高爾幾乎失去新墨西哥州選民的支持(險勝三百六十票);在佛羅里達州,高爾沒有獲得西裔選民的支持,最後輸給共和黨的布希。
國會指定一個小組調查李文和案。2008年,小組完成工作,提出一份八百頁的調查報告,它的結論是:調查人員和檢查官「超急切(overzealous)」地追訴沒有根據的間諜傳言,造成李文和的個人傷害,和國家的損失。
至於最初謠言從何衍生,媒體的消息來源又是誰,始終沒有查出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