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龙生法庭小说《华人与美国法律》(连载之十三)

「我佩服華人的勇氣和勤業精神。」 “I admire their (the Chinese)courage and work ethic.”
——利兰·斯坦福(Leland Stanford,斯坦福大学的创建人,1867)
(连载之十三)
第三十五章 經濟間諜
United States v. Hsu (1997) / United States v. Chung (2010)
1996年10月,美國國會制定,總統簽署一部法律生效,稱為「經濟間諜法」。
「經濟間諜法」界定「商業機密」(Trade Secret)為:「所有型態的財務、商務、科學、技術、經濟或工程的資訊,包括圖形、計劃、程式……等有形和無形,而不論是收藏、電子儲備、影像收集、或書面紀錄」。
法律又規定,「商業機密」的所有人(Owner)得採取「合理的方法」保護其機密和價值。凡被保護的機密都受法律保護。如他人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竊取」或「意圖竊取」商業機密,違反「經濟間諜法」,將受刑罰,可高達二十年有期徒刑。迄今美國司法部起訴,聯邦法院審理後判決的案件已有幾十宗,其中牽涉許多在大型科技公司工作的華人。
這一套法律的文字,概括而不具體,引起許多爭議。其中有兩條受到華人被告的挑戰,促使法院澄清。第一個問題:什麼是商業機密,而竊取不是真正的機密,是不是犯罪?第二個題題是:如何評估機密資訊的價值,過期而陳舊的資訊,或看來並沒有經濟價值的資訊,也是受「經濟間諜法」保護的機密嗎?
1997年7月,費城聯邦檢察官起訴第一宗經濟間諜犯罪,被告是幾位來自台灣的華人。這樁刑事案件所建立的判例具有歷史性的價值,迄今已有超過七十多件刑事判決援引這項前例。
台灣有一家傳統企業公司,希望進入生物化學的領域,發展製藥的能力。公司的企劃經理姓周,是位女士。1996年7月,周女士聯絡到一位醫藥界的顧問,名叫哈特曼(Hartman)。哈特曼表面上是一名技術顧問,實際上是聯邦調查局的幹員,佯稱自己是醫藥界的掮客。來自台灣的周女士,卻不疑有他,開始和哈特曼商談。
從1996年8月28日到1997年1月22日,她和哈特曼多次交談,要求尋找當時的防癌新藥「汰癌勝」(Taxol)的製造技術。1997年2月27日,哈特曼邀約台方代表到洛山磯會面。台灣公司派技術組長詹姆斯‧徐(James Hsu,此處隱去其中文姓名)代表出席。徐表示想獲得「汰癌勝」的配方,並指定美國藥廠「必治妥‧施貴寶」(Bristol Myers)。 哈特曼回答,取得藥廠的配方相當困難。後來在法庭上作證,哈特曼指出徐組長曾說:「我們不惜代價,一定要取得資訊」。
其後,徐組長和周女士與哈特曼保持聯絡。哈特曼佯稱已找到一位藥廠技師願意提供資訊。周女士透過電子郵件指定製造汰癌勝的配方,台灣公司願意出價四十萬美金。
1997年6月14日,徐組長、周女士和一位台方特聘顧問何教授旅行到美國東岸費城,在一家高級旅館中與哈特曼見面。哈特曼邀約那位藥廠的技師,一同前來。在會議室中,藥廠的技師提出口頭和書面解釋製造汰癌勝的流程,書面文件上蓋有「機密」圖章。三位台方的代表詳細提問,並表達高度興趣。
只是台方代表當時並未察覺,會議全程皆已被調查局錄影存證。
會議結束,哈特曼和技師離去,潛伏在周圍的調查局幹員們則一湧而上,拘捕台方三人。1997年7月10日,美國政府正式起訴徐組長、周女士和何教授,指控他們「意圖竊取商業機密」,違反「經濟間諜法」。
三位被告可能被判長期徒刑,由他們的公司聘請律師群替他們在法庭中辯解。
開庭之前,辯護律師首先發難,提出書面異議。他們主張:
甲、法律文字「合理的方法」去保護機密,然而文義曖昧不明,違反憲法(Kolender v. Lawson, 461 U.S. 352 (1983))。
乙、當時會議中,哈特曼和技師所提出的資訊並非真正的商業機密。
丙、被告們不可能去「竊取」並非機密的資訊。因此既沒有犯罪的標的物,便不可能構成犯罪。
這些抗議理由受到主審法官注意,他把開庭日期延後,經過幾個月的考慮,才頒發一道書面意見。
主審法官裁示,法律中的文字「合理的方法」並非暖昧不明,譬如在書面上蓋印「機密」字樣,並在公司中使用保全措施將機密分開保護,未經准許不得接觸,便是所謂「合理的方式」。
但主審法官對於「不能犯」——也就是「法律上的不可能」(Legal Impossibility)一點,卻表示值得深思。如果當時哈特曼和藥廠技師在會議中所提出的資訊,並不是真正的商業機密,難道徐組長等人還算是犯罪嗎?例如一個人意圖謀殺另一人,朝他床上開槍,但床上只有棉被,而沒有任何人。這算是殺人未遂嗎?所以主審法官認為,當時所提出的資訊是否為真正的機密,應該是本案的關鍵。
法官認為公司提供的資訊應該公開,以確知它是否為真正的機密。然而藥廠和美國政府卻竭力反對在法庭中公佈當時提供的資訊。他們主張,既然是商業機密,即令在法庭中也不應該提出討論,否則等於公諸於世。
於是政府方面便上訴到聯邦高等法院,要求推翻地方主審法官的裁示。
1998年8月26日,聯邦高等法院由九位法官開合議庭,判決下級法院主審法官的裁決不合法律原則而把它撤銷。政府檢察官在此贏得了初步勝利。
在冗長的判決書中,高等法院認為,如果在法律條文中單獨使用文字,明文規定未遂犯是單獨的犯罪,那麼即令犯罪的標的物不存在,未遂犯仍然可以成立為單獨的犯罪。「經濟間諜法」中已有明文規定,「竊取」商業機密,和「意圖竊取」機密,是兩項分別的犯罪,因為文字上使用「或」(Or)這個字,將兩項罪名分開。因此,當時所提供的資訊,究竟是不是真正的機密,對於「未遂犯」(意圖竊取)而言,並非關鍵,所以下級主審法官的裁決是不正確的。
在高等法院中輸了這一關,被告的律師團知道,適可而止才是上策,如果堅持進行審判,錄影和畫面證據一應俱全,罪證確鑿,被告們難逃陪審團判罪和處重刑的危險。
1999年7月14日,被告徐組長向法庭認罪。主審法官將何教授的訴訟撤銷,還他清白。回頭判徐組長兩年有期徒刑,但緩刑兩年,不必坐牢,只判他一萬元美金的罰金。
「你和你的家人,在過去兩年中,已經受夠折磨。」法官對徐組長說。
至於檢察官對本案的佈置陷阱,誘惑他人犯罪一事,法官表示不滿:「你們將這幾位被告捲入漩渦中,令他們不能脫身,實在不應該。」法官同時也嚴厲申斥檢察官。
本案是United States v. Hsu, 97-1965 (1997)。
華人陳東凡(音譯)1936年生於中國,1957年從中國抵達美國接受大學教育。畢業後加入波音公司擔任工程師。他的專長是材料力學,在波音公司研究飛機前艙、機身抗壓的問題。從1964年到2003年,他一直在同一公司任職,其中曾短暫地替道格拉斯飛機公司工作。2008年他從公司退休,但後來又被雇為契約顧問,參加研究太空船的抗壓問題。
他有一位朋友名叫Chi Mak,在另一家高科技公司任工程師,替海軍契約服務,不幸被FBI發現他向外國政府提供資訊而遭起訴。FBI在Chi Mak處所看到幾封陳東凡的書信,於是鎖定他為經濟間諜嫌疑人。調查員持法院命令搜索陳東凡的住宅,搜出三十多萬頁的文件,大都是波音公司的資料,陳東凡解釋,那是他四十年經歷過的工作所產生的文件,只有紀念價值。
在三十多萬頁的文件中,調查員發現有六件與機密有關,其中四件描述太空船外表抗壓的設計,兩件牽涉太空火箭。他們又發現陳東凡和中國大陸航太方面的專家的通信,其中討論陳東凡的專長。
2009年陳東凡被起訴,罪名之一是違反「經濟間諜法」,法院審理後判他十五年徒刑。
陳東凡上訴,指出那些文件早已過時,沒有當下的價值,何況波音公司的太空船設計,在市場沒有競爭者,所以陳東凡手上的資料,既沒有對自己有利,也沒有圖利他人的價值。
經過反覆辯論,上訴法院非常重視本案的長遠影響,經過九位法官合議,宣佈維持聯邦地方法院的原判(陳有罪)。高等法院說,陳持有的公司資料,雖然暫時並沒有圖利他人,但波音公司的競爭者或外國公司,可以從資料中悟出波音公司的設計和製造歷程,或推引出波音公司計算成份和議價的方式,對波音將是損失,而對它的未來的競爭者,卻是利益。所以法條上所稱的「價值」不限於金錢或目前的市價,而指長遠的經濟損失。
這宗判決和其對「價值」的寬濶解釋,使大公司和檢察官可以得心應手地追訴它們的職員,指控他們是「經濟間諜」。華人科技人員倍受威脅。
本案是United States v. Chung,659 F.3d. 815 (2010)。□
「經濟間諜法」界定「商業機密」(Trade Secret)為:「所有型態的財務、商務、科學、技術、經濟或工程的資訊,包括圖形、計劃、程式……等有形和無形,而不論是收藏、電子儲備、影像收集、或書面紀錄」。
法律又規定,「商業機密」的所有人(Owner)得採取「合理的方法」保護其機密和價值。凡被保護的機密都受法律保護。如他人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竊取」或「意圖竊取」商業機密,違反「經濟間諜法」,將受刑罰,可高達二十年有期徒刑。迄今美國司法部起訴,聯邦法院審理後判決的案件已有幾十宗,其中牽涉許多在大型科技公司工作的華人。
這一套法律的文字,概括而不具體,引起許多爭議。其中有兩條受到華人被告的挑戰,促使法院澄清。第一個問題:什麼是商業機密,而竊取不是真正的機密,是不是犯罪?第二個題題是:如何評估機密資訊的價值,過期而陳舊的資訊,或看來並沒有經濟價值的資訊,也是受「經濟間諜法」保護的機密嗎?
1997年7月,費城聯邦檢察官起訴第一宗經濟間諜犯罪,被告是幾位來自台灣的華人。這樁刑事案件所建立的判例具有歷史性的價值,迄今已有超過七十多件刑事判決援引這項前例。
台灣有一家傳統企業公司,希望進入生物化學的領域,發展製藥的能力。公司的企劃經理姓周,是位女士。1996年7月,周女士聯絡到一位醫藥界的顧問,名叫哈特曼(Hartman)。哈特曼表面上是一名技術顧問,實際上是聯邦調查局的幹員,佯稱自己是醫藥界的掮客。來自台灣的周女士,卻不疑有他,開始和哈特曼商談。
從1996年8月28日到1997年1月22日,她和哈特曼多次交談,要求尋找當時的防癌新藥「汰癌勝」(Taxol)的製造技術。1997年2月27日,哈特曼邀約台方代表到洛山磯會面。台灣公司派技術組長詹姆斯‧徐(James Hsu,此處隱去其中文姓名)代表出席。徐表示想獲得「汰癌勝」的配方,並指定美國藥廠「必治妥‧施貴寶」(Bristol Myers)。 哈特曼回答,取得藥廠的配方相當困難。後來在法庭上作證,哈特曼指出徐組長曾說:「我們不惜代價,一定要取得資訊」。
其後,徐組長和周女士與哈特曼保持聯絡。哈特曼佯稱已找到一位藥廠技師願意提供資訊。周女士透過電子郵件指定製造汰癌勝的配方,台灣公司願意出價四十萬美金。
1997年6月14日,徐組長、周女士和一位台方特聘顧問何教授旅行到美國東岸費城,在一家高級旅館中與哈特曼見面。哈特曼邀約那位藥廠的技師,一同前來。在會議室中,藥廠的技師提出口頭和書面解釋製造汰癌勝的流程,書面文件上蓋有「機密」圖章。三位台方的代表詳細提問,並表達高度興趣。
只是台方代表當時並未察覺,會議全程皆已被調查局錄影存證。
會議結束,哈特曼和技師離去,潛伏在周圍的調查局幹員們則一湧而上,拘捕台方三人。1997年7月10日,美國政府正式起訴徐組長、周女士和何教授,指控他們「意圖竊取商業機密」,違反「經濟間諜法」。
三位被告可能被判長期徒刑,由他們的公司聘請律師群替他們在法庭中辯解。
開庭之前,辯護律師首先發難,提出書面異議。他們主張:
甲、法律文字「合理的方法」去保護機密,然而文義曖昧不明,違反憲法(Kolender v. Lawson, 461 U.S. 352 (1983))。
乙、當時會議中,哈特曼和技師所提出的資訊並非真正的商業機密。
丙、被告們不可能去「竊取」並非機密的資訊。因此既沒有犯罪的標的物,便不可能構成犯罪。
這些抗議理由受到主審法官注意,他把開庭日期延後,經過幾個月的考慮,才頒發一道書面意見。
主審法官裁示,法律中的文字「合理的方法」並非暖昧不明,譬如在書面上蓋印「機密」字樣,並在公司中使用保全措施將機密分開保護,未經准許不得接觸,便是所謂「合理的方式」。
但主審法官對於「不能犯」——也就是「法律上的不可能」(Legal Impossibility)一點,卻表示值得深思。如果當時哈特曼和藥廠技師在會議中所提出的資訊,並不是真正的商業機密,難道徐組長等人還算是犯罪嗎?例如一個人意圖謀殺另一人,朝他床上開槍,但床上只有棉被,而沒有任何人。這算是殺人未遂嗎?所以主審法官認為,當時所提出的資訊是否為真正的機密,應該是本案的關鍵。
法官認為公司提供的資訊應該公開,以確知它是否為真正的機密。然而藥廠和美國政府卻竭力反對在法庭中公佈當時提供的資訊。他們主張,既然是商業機密,即令在法庭中也不應該提出討論,否則等於公諸於世。
於是政府方面便上訴到聯邦高等法院,要求推翻地方主審法官的裁示。
1998年8月26日,聯邦高等法院由九位法官開合議庭,判決下級法院主審法官的裁決不合法律原則而把它撤銷。政府檢察官在此贏得了初步勝利。
在冗長的判決書中,高等法院認為,如果在法律條文中單獨使用文字,明文規定未遂犯是單獨的犯罪,那麼即令犯罪的標的物不存在,未遂犯仍然可以成立為單獨的犯罪。「經濟間諜法」中已有明文規定,「竊取」商業機密,和「意圖竊取」機密,是兩項分別的犯罪,因為文字上使用「或」(Or)這個字,將兩項罪名分開。因此,當時所提供的資訊,究竟是不是真正的機密,對於「未遂犯」(意圖竊取)而言,並非關鍵,所以下級主審法官的裁決是不正確的。
在高等法院中輸了這一關,被告的律師團知道,適可而止才是上策,如果堅持進行審判,錄影和畫面證據一應俱全,罪證確鑿,被告們難逃陪審團判罪和處重刑的危險。
1999年7月14日,被告徐組長向法庭認罪。主審法官將何教授的訴訟撤銷,還他清白。回頭判徐組長兩年有期徒刑,但緩刑兩年,不必坐牢,只判他一萬元美金的罰金。
「你和你的家人,在過去兩年中,已經受夠折磨。」法官對徐組長說。
至於檢察官對本案的佈置陷阱,誘惑他人犯罪一事,法官表示不滿:「你們將這幾位被告捲入漩渦中,令他們不能脫身,實在不應該。」法官同時也嚴厲申斥檢察官。
本案是United States v. Hsu, 97-1965 (1997)。
華人陳東凡(音譯)1936年生於中國,1957年從中國抵達美國接受大學教育。畢業後加入波音公司擔任工程師。他的專長是材料力學,在波音公司研究飛機前艙、機身抗壓的問題。從1964年到2003年,他一直在同一公司任職,其中曾短暫地替道格拉斯飛機公司工作。2008年他從公司退休,但後來又被雇為契約顧問,參加研究太空船的抗壓問題。
他有一位朋友名叫Chi Mak,在另一家高科技公司任工程師,替海軍契約服務,不幸被FBI發現他向外國政府提供資訊而遭起訴。FBI在Chi Mak處所看到幾封陳東凡的書信,於是鎖定他為經濟間諜嫌疑人。調查員持法院命令搜索陳東凡的住宅,搜出三十多萬頁的文件,大都是波音公司的資料,陳東凡解釋,那是他四十年經歷過的工作所產生的文件,只有紀念價值。
在三十多萬頁的文件中,調查員發現有六件與機密有關,其中四件描述太空船外表抗壓的設計,兩件牽涉太空火箭。他們又發現陳東凡和中國大陸航太方面的專家的通信,其中討論陳東凡的專長。
2009年陳東凡被起訴,罪名之一是違反「經濟間諜法」,法院審理後判他十五年徒刑。
陳東凡上訴,指出那些文件早已過時,沒有當下的價值,何況波音公司的太空船設計,在市場沒有競爭者,所以陳東凡手上的資料,既沒有對自己有利,也沒有圖利他人的價值。
經過反覆辯論,上訴法院非常重視本案的長遠影響,經過九位法官合議,宣佈維持聯邦地方法院的原判(陳有罪)。高等法院說,陳持有的公司資料,雖然暫時並沒有圖利他人,但波音公司的競爭者或外國公司,可以從資料中悟出波音公司的設計和製造歷程,或推引出波音公司計算成份和議價的方式,對波音將是損失,而對它的未來的競爭者,卻是利益。所以法條上所稱的「價值」不限於金錢或目前的市價,而指長遠的經濟損失。
這宗判決和其對「價值」的寬濶解釋,使大公司和檢察官可以得心應手地追訴它們的職員,指控他們是「經濟間諜」。華人科技人員倍受威脅。
本案是United States v. Chung,659 F.3d. 815 (2010)。□
第三十四章 龐氏騙局
United States v. Madoff (2009)
紐約州是東部大州,分配有西區(Western District)、東區(Eastern District)、北區(Northern District)和南區(Southern District)。其中以南區地方法院最為重要,因為它管轄紐約市,其中有曼哈頓,而華爾街(Wall Street)是美國的金融中心。
聯邦地方法院紐約南區分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座落在「珍珠街」第五百號(500 Pearl Street),經常處理全國最重要的財經案件。
2009年6月28日,第五法庭坐滿了觀眾,參雜著許多媒體記者。從早晨開始,法院大樓的大門外,已架起了許多電視台的攝影機和廣播設備,還有陸續增多的群眾。
在莊嚴的法庭正前方的高檯上,坐著一位穿黑袍的法官,座位前面的名牌寫著「Judge Denny Chin」。56歲的華裔中年男子陳卓光,是美國東部有史以來第一位亞裔聯邦法官。他出生於香港,兩歲時隨父母移民到美國在紐約長大,就讀傑出的公立中學,其後以第一名由普林斯頓大學畢業,回到紐約城,獲得福坦莫大學法學院(Fordham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法學博士學位,曾在律師事務所執業。1994年被柯林頓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全票同意(98:0),任命為聯邦法官。
站在法官高檯前是一位七十一歲的男子,稀疏的頭髮幾乎全白,中等身材,兩眼深陷,眼圈發黑,帶皺紋的臉皮泛著青色。但他衣著整齊,絲質的黑色西服配上白襯衫及深藍色領帶。
法官開始講話時全場肅靜。法官問:「被告伯納‧梅道夫(Bernard Madoff),你有話說嗎?」
梅道夫回答:「是的,尊敬的法官(Your Honor)。……對於我所做的事,我感到深深的抱歉。我知道我傷害了許多人。我從事『龐氏騙局』(Ponzi Scheme),從1990年前後開始。當時曾打算將它合法化,但一發不可收拾,以至於傷害了許多客戶。……」
什麼是「龐氏騙局」呢?
龐氏是一位歷史上聲名狼籍的騙子。查爾斯‧龐氏(Charles Ponzi, 1882-1949)出生於義大利,年輕時越洋到加拿大,做些不賺錢的工作,並且因為詐欺坐過牢。1903年輾轉抵達美國波士頓,買賣各國郵票,賺了一些錢,但是他衣著華麗,舉止高雅,外表像是成功的生意人。他向有積蓄而想投資賺錢的人鼓吹,表示他正在經營投資基金,可以替投資人賺高利。他並且答應投資人,保證可以賺取比一般股市高許多的利潤,高出幾倍的利息。不久龐氏招攬到許多投資人,收受他們的金錢,龐氏製造假帳和定期報表,公佈驚人的成功投資,使得投資人滿意,並且心甘情願地長期留存金錢在龐氏手上,期望長遠放息,或者不斷地增加他們的投資額,甚至勸朋友、家人和同事也一齊參加投資。
其實龐氏根本沒有替他的客戶在股市中投資。他把收取的金錢存在銀行行帳戶中,投資人越多,帳戶的積錢越多,對有些短期投資人,龐氏也爽快地支付利息金;對要求退出的人,也爽快地退錢。但大部份的「高利」投資計劃,都是「長期的『投資』」,暫時不發放利息金,也不准退出本金。大多數投資人,看到定期的投資報告,情願長期放款,高興地認為自己正在賺大錢。
「龐氏騙局」遲早會露出馬腳而崩潰。如果被專家識破,發現長期高利投資只成功不失敗,是不太可能的幻象,一旦揭穿,投資人便會警覺而要求退款,「龐氏騙局」便會曝露。此外,如果忽然全國經濟不景氣,股市崩盤,大批投資人恐慌地要求退款,也會使騙局來不及應付而崩潰。
1920年,「波士頓環球報」的記者,發現龐氏的投資報告與實情不符,在報上大幅報導。投資人失去了信心,群起要求退款,聯邦政府也開始調查。很快地「龐氏騙局」便沒有能力從市場上繼續吸金,而被迫用盡了銀行帳戶中的存款,並且虧欠投資人共七百多萬元美金,一夕間崩潰。龐氏被起訴、判罪、判刑十四年。
這就是梅道夫在法庭中認罪時所提的「龐氏騙局」。
讓梅道夫講完話後,陳法官冷峻地對被告說:「你是特殊的罪惡。」(「You are an extra ordinary evil.」),宣佈判梅道夫一百五十年有期徒刑。宣判後,法官隨即命令法庭中的法警,用手銬銬上被告的雙手,押送他去坐牢。
法庭內的媒體記者奔走相告,觀眾們唏噓不已。
梅道夫怎樣詐騙投資人呢?
梅道夫在紐約的證券和財經界曾經有相當高的地位,擔任過紐約股票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vhange)的主席,退職後,充任華府證券管理委員會(SEC)的顧問,並且經營「梅道夫投資基金」,出入美國上流社會,長袖善舞,頗有名氣。他是猶太人,受到美國國內和外國猶太人的尊敬。以色列政府待他如上賓。
從1980年開始,梅道夫的基金招來投資人,答應他們超高利潤,因為他的名聲和地位,一時間投資人趨之若騖。大量資金進入他的帳戶以後,梅道夫一方面使用虛假的投資報表欺騙投資人,另一方面提高姿態,只收高額投資,拒絕接受小額資本。迄2008年,二十八年之間,他匯集了六百五十億(65B)美元,但百分之九十的資金被他支用和紮了自己和家庭的腰包。他挪用了兩百億元(20B)。
投資者數千戶,包括瑞士、法國、澳洲、英國、蘇格蘭和以色列的大銀行,許多退休基金、慈善團體和有錢人,尤其是猶太人(連著名導演史蒂芬‧史匹柏在內)。有專家著文,認為長期投資只賺不賠是不可能的事,況且超高(百分之十到二十)利息不可相信,然而證券管理委員會也沒有追查。
好日子總有一天會過去。2008年,美國房屋市場爆破,泡沫化的經濟幾乎崩潰。紐約市鉅型證券投資公司,六家倒閉了三家。一個月間全國失業八十萬人,一年內三百家銀行財務困難,被聯邦政府接管。
許多投資者資金不足,周轉不靈,焦急地向梅道夫要求退出投資計劃,撤回他們的金錢。2008年12月,梅道夫面對七百億元退款的退求,而他銀行帳戶中可以動用的錢,只有兩億美元。找不到新的投資人,又無法向銀行借錢周轉,梅道夫無計可施。12月10日,他叫替他在公司工作多年的兩名兒子(馬克和安殊)到家中,流淚告訴他們,「整個投資公司不過是大謊言。」(「It’s all a big lie.」)二十多年的騙局,即將被揭穿。
第二天,安殊到FBI去報案,檢舉他的父親、哥哥馬克和公司內其他同事,包括梅道夫的私人秘書。
次日,FBI將梅道夫拘捕。檢察官指控他十二項罪名,包括詐欺、洗錢等。2009年6月28日,聯邦法官判他徒刑一百五十年。
梅道夫的兩位兒子,一位自殺,另一位被判刑。他的律師、會計師、私人秘書和公司的重要經理,前後都被起訴、審判和判刑。結束美國歷史最大的騙案。
法院指派一位代表追尋梅道夫的資金的去向,迄今欠數千位投資人美金五十億元。
本案是United States v. Bernard Madoff, U.S. District Court(S.N.D.Y.)No. 09-Cr-213(2009);United States v. Madoff, 586 F. Supp. 340(2009)。
2009年10月6日,奧巴馬總統經參議院全票同意,任命華裔陳卓光法官為聯邦高等法院法官。□
聯邦地方法院紐約南區分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座落在「珍珠街」第五百號(500 Pearl Street),經常處理全國最重要的財經案件。
2009年6月28日,第五法庭坐滿了觀眾,參雜著許多媒體記者。從早晨開始,法院大樓的大門外,已架起了許多電視台的攝影機和廣播設備,還有陸續增多的群眾。
在莊嚴的法庭正前方的高檯上,坐著一位穿黑袍的法官,座位前面的名牌寫著「Judge Denny Chin」。56歲的華裔中年男子陳卓光,是美國東部有史以來第一位亞裔聯邦法官。他出生於香港,兩歲時隨父母移民到美國在紐約長大,就讀傑出的公立中學,其後以第一名由普林斯頓大學畢業,回到紐約城,獲得福坦莫大學法學院(Fordham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法學博士學位,曾在律師事務所執業。1994年被柯林頓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全票同意(98:0),任命為聯邦法官。
站在法官高檯前是一位七十一歲的男子,稀疏的頭髮幾乎全白,中等身材,兩眼深陷,眼圈發黑,帶皺紋的臉皮泛著青色。但他衣著整齊,絲質的黑色西服配上白襯衫及深藍色領帶。
法官開始講話時全場肅靜。法官問:「被告伯納‧梅道夫(Bernard Madoff),你有話說嗎?」
梅道夫回答:「是的,尊敬的法官(Your Honor)。……對於我所做的事,我感到深深的抱歉。我知道我傷害了許多人。我從事『龐氏騙局』(Ponzi Scheme),從1990年前後開始。當時曾打算將它合法化,但一發不可收拾,以至於傷害了許多客戶。……」
什麼是「龐氏騙局」呢?
龐氏是一位歷史上聲名狼籍的騙子。查爾斯‧龐氏(Charles Ponzi, 1882-1949)出生於義大利,年輕時越洋到加拿大,做些不賺錢的工作,並且因為詐欺坐過牢。1903年輾轉抵達美國波士頓,買賣各國郵票,賺了一些錢,但是他衣著華麗,舉止高雅,外表像是成功的生意人。他向有積蓄而想投資賺錢的人鼓吹,表示他正在經營投資基金,可以替投資人賺高利。他並且答應投資人,保證可以賺取比一般股市高許多的利潤,高出幾倍的利息。不久龐氏招攬到許多投資人,收受他們的金錢,龐氏製造假帳和定期報表,公佈驚人的成功投資,使得投資人滿意,並且心甘情願地長期留存金錢在龐氏手上,期望長遠放息,或者不斷地增加他們的投資額,甚至勸朋友、家人和同事也一齊參加投資。
其實龐氏根本沒有替他的客戶在股市中投資。他把收取的金錢存在銀行行帳戶中,投資人越多,帳戶的積錢越多,對有些短期投資人,龐氏也爽快地支付利息金;對要求退出的人,也爽快地退錢。但大部份的「高利」投資計劃,都是「長期的『投資』」,暫時不發放利息金,也不准退出本金。大多數投資人,看到定期的投資報告,情願長期放款,高興地認為自己正在賺大錢。
「龐氏騙局」遲早會露出馬腳而崩潰。如果被專家識破,發現長期高利投資只成功不失敗,是不太可能的幻象,一旦揭穿,投資人便會警覺而要求退款,「龐氏騙局」便會曝露。此外,如果忽然全國經濟不景氣,股市崩盤,大批投資人恐慌地要求退款,也會使騙局來不及應付而崩潰。
1920年,「波士頓環球報」的記者,發現龐氏的投資報告與實情不符,在報上大幅報導。投資人失去了信心,群起要求退款,聯邦政府也開始調查。很快地「龐氏騙局」便沒有能力從市場上繼續吸金,而被迫用盡了銀行帳戶中的存款,並且虧欠投資人共七百多萬元美金,一夕間崩潰。龐氏被起訴、判罪、判刑十四年。
這就是梅道夫在法庭中認罪時所提的「龐氏騙局」。
讓梅道夫講完話後,陳法官冷峻地對被告說:「你是特殊的罪惡。」(「You are an extra ordinary evil.」),宣佈判梅道夫一百五十年有期徒刑。宣判後,法官隨即命令法庭中的法警,用手銬銬上被告的雙手,押送他去坐牢。
法庭內的媒體記者奔走相告,觀眾們唏噓不已。
梅道夫怎樣詐騙投資人呢?
梅道夫在紐約的證券和財經界曾經有相當高的地位,擔任過紐約股票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vhange)的主席,退職後,充任華府證券管理委員會(SEC)的顧問,並且經營「梅道夫投資基金」,出入美國上流社會,長袖善舞,頗有名氣。他是猶太人,受到美國國內和外國猶太人的尊敬。以色列政府待他如上賓。
從1980年開始,梅道夫的基金招來投資人,答應他們超高利潤,因為他的名聲和地位,一時間投資人趨之若騖。大量資金進入他的帳戶以後,梅道夫一方面使用虛假的投資報表欺騙投資人,另一方面提高姿態,只收高額投資,拒絕接受小額資本。迄2008年,二十八年之間,他匯集了六百五十億(65B)美元,但百分之九十的資金被他支用和紮了自己和家庭的腰包。他挪用了兩百億元(20B)。
投資者數千戶,包括瑞士、法國、澳洲、英國、蘇格蘭和以色列的大銀行,許多退休基金、慈善團體和有錢人,尤其是猶太人(連著名導演史蒂芬‧史匹柏在內)。有專家著文,認為長期投資只賺不賠是不可能的事,況且超高(百分之十到二十)利息不可相信,然而證券管理委員會也沒有追查。
好日子總有一天會過去。2008年,美國房屋市場爆破,泡沫化的經濟幾乎崩潰。紐約市鉅型證券投資公司,六家倒閉了三家。一個月間全國失業八十萬人,一年內三百家銀行財務困難,被聯邦政府接管。
許多投資者資金不足,周轉不靈,焦急地向梅道夫要求退出投資計劃,撤回他們的金錢。2008年12月,梅道夫面對七百億元退款的退求,而他銀行帳戶中可以動用的錢,只有兩億美元。找不到新的投資人,又無法向銀行借錢周轉,梅道夫無計可施。12月10日,他叫替他在公司工作多年的兩名兒子(馬克和安殊)到家中,流淚告訴他們,「整個投資公司不過是大謊言。」(「It’s all a big lie.」)二十多年的騙局,即將被揭穿。
第二天,安殊到FBI去報案,檢舉他的父親、哥哥馬克和公司內其他同事,包括梅道夫的私人秘書。
次日,FBI將梅道夫拘捕。檢察官指控他十二項罪名,包括詐欺、洗錢等。2009年6月28日,聯邦法官判他徒刑一百五十年。
梅道夫的兩位兒子,一位自殺,另一位被判刑。他的律師、會計師、私人秘書和公司的重要經理,前後都被起訴、審判和判刑。結束美國歷史最大的騙案。
法院指派一位代表追尋梅道夫的資金的去向,迄今欠數千位投資人美金五十億元。
本案是United States v. Bernard Madoff, U.S. District Court(S.N.D.Y.)No. 09-Cr-213(2009);United States v. Madoff, 586 F. Supp. 340(2009)。
2009年10月6日,奧巴馬總統經參議院全票同意,任命華裔陳卓光法官為聯邦高等法院法官。□